来信时间:2019年7月1日
来信内容:本人姐夫原告彭国军诉被告卢德权房屋买卖纠纷案,嘉鱼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作出判决[(2017)鄂1221民初89号]: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期间法院协调过一次,被告承诺2018年12月31日还款,目前仍未执行,原告多次催促法院无果。希望法院强制执行到位,保障原告合法权益。
来信回复:信访人彭国军反应的执行未到位的问题,经调查,被告卢德权在案件审理阶段即下落不明,该案法律文书经公告送达后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卢德权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嘉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鱼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卢德权的银行帐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共计14个,已将被执行人卢德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已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会继续向当事人阐明“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区别,加大执行不能含义的宣传力度,使信访人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嘉鱼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