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 1 | 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核查取水单位取水情况。 | 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 2 | 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道管理实行定期巡查制度。 | 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 3 | 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 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 4 | 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规章】《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时,可以对采砂船舶及机具设备、运砂船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临时处置措施。采砂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 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