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企业的行政检查 | 嘉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去变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色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接收安置退役 军人的企 业 |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 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2 | 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嘉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油优待、夏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实行)第五十二条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迪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娱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签订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企业。 2.列入优待目录清单的企业。 | 优待政策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