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嘉鱼县 卫生健康局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个体诊所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嘉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嘉鱼县 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 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2011年修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嘉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3 | 嘉鱼县 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嘉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4 | 嘉鱼县 卫生健康局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嘉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5 | 嘉鱼县 卫生健康局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 嘉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