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县住建局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开展时间

检查方式

1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年4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联合检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相结合

2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年2次

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3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

第三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年1次

全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4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市供水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

【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第五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1年1次

全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5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年2次

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联合检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6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1年1次

2025年9月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7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在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年4次

全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8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年4次

全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9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年2次


全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10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在建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的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施工周期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独立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五)对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检查中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1年4次


全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11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省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1年2次

全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12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预拌混凝土砂浆标准化生产质量、

绿色生产监管

【部门规章】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1年2次

全年根据具体时间安排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13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合同及现场技术文件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1年2次

日常巡查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注:1.检查频次上限包括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被检查人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列入检查频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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