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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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嘉鱼经济开发区,潘湾工业园:

为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生态文明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6〕4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咸宁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咸宁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咸办发〔2017〕9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后职能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现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请认真对照职责要求履职尽责。

一、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镇两级党委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全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6.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县政府工作职责

1.保持本地区环境质量稳定,协调地区和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2.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依照权限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标准及措施,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适时评估、修订。

3.批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保护等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管控。

4.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

5.组织协调政府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停业、关闭。

6.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执法等方面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7.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制定并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8.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激励与责任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三)镇政府工作职责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

3.加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环境管理,控制面源污染。

4.负责秸秆禁烧宣传、巡查等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5.负责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

6.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7.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嘉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

3.负责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4.督促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5.负责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各级党委有关机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

1监督检查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决定的情况;

2.受理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3对党员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4受理因损害生态环境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

5监督检查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县委组织部

1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促进党委、政府担负起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会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3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干部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4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5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三)县委宣传部

1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理论学习与研究工作;

3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各新闻出版单位和网络媒体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及舆情监测,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4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县委编办

1.负责配合咸宁市机构编制部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

2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五)县总工会

1引导动员企业职工提高环境意识,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投身于绿色企业创建,自觉参与创模行动;

2在重点企业开展污染减排、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引导职工开展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活动;

3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的环境权益;

4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六)团县委

1组建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

2组织共青团员和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参加环保重大宣传活动;

3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七)县妇联

1引导妇女儿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文明新风、简约消费、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2发动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系列绿色创建活动;

3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八)县信访局

1负责对全县反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的交办;

2分析研究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建议以及行政处分建议;

3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三、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发改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依法开展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

2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管理政策;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运用价格杠杆,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促进环保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拟定、申报调整汽车尾气监测、环境监测评估、环保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收费政策;推进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化的价格扶持政策;

4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制定并出台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村、公共机构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节能管理;

5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县科经局

1根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行业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制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计划并协调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研发和推广工作;

2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3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普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科学知识,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加大对环保科研课题及科研项目的向上争取和本级扶持支持力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实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流通管理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责任;负责协调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和市场更新改造;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等特殊流通的行业管理;推进贸易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5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事项。

(三)县教育局

1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

2在环境突发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抓好全县各级学校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

4会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创建“绿色学校”和“绿色幼儿园”;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县公安局

1依法侦办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查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需要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灾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

5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五)县司法局

1.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导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普及工作;

2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依法治理环境的相关工作;

3.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4.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

5.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六)县财政局

1按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保障环境执法、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经费支出,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投入;

2加强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支付、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环境资源监管能力;

3.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

4监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督促出资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管理考核体系,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挂钩;

5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监督管理;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七)县人社局

1促在各类评先创优活动中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决定;

2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管理权限内干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

3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人才计划;

4理顺县城区环境管理体制,在编制计划之内,支持生态环境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5帮助生态环境部门招考录用高素质的环保人才;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根据耕地保护、节约资源的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2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非法企业,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

3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

4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城市整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整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区划,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城市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环保审批作为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餐饮、文化娱乐服务等“三产业”项目不予规划许可;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九)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减排和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委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审批或审查开发区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我县及咸宁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落实辖区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10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根据授权对乡镇办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协调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11.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活动。

14负责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县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安排,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工作。

15.依法配合税务部门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1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县住建局

1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

2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完成分配的污染减排任务;

3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4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督促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1负责城区并指导全县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级行业管理工作;

2.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运输;负责城区停车、洗车场的管理;

3.负责查处城市规划控制区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查处商业经营活动及建筑工地噪声污染行为;负责查处城区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餐饮服务业油烟等烟尘和恶臭污染行为;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为;负责查处建筑渣土运输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负责查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行为;

4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二)县交通局

1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执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交通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组织实施港口、码头、长江以外水域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5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的道路、水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交通事故处理不当引发次生灾害;

7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三)县水利和湖泊局

1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2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依照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加强河湖长制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库区水土保持规划项目的实施;

4配合参与涉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做好河湖长办相关工作,逐步健全工作制度,提出年度河湖库重点整治任务;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职责分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收集、汇总、梳理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限期整改;督导、检查、通报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制定河湖长制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进行奖惩。

6.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同时与发改、环保、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谋划河湖综合治理项目,积极开展水利工程、水系联通项目的申报;

7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

1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2推进生态农业建设,推行农业生产清洁种植,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在江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督导实施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5组织推广清洁养殖技术、生态养殖技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五)县林业局

1组织编制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的管理工作;

2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的建设与管理;

3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古树名木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资源调查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4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政策、制度的拟定和实施;

5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六)县文旅局

1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对噪声等污染的监管;

3组织生态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预防旅游开发与经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4推进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

5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七)县卫健局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对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含医疗废水产生的污泥)源头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4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八)县审计局

1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自然资源资产予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2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十九)县融媒体中心

1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负责广播电视电磁辐射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3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1.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会商评审工作,把严项目质量关;

2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一)县统计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探索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调查;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4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行政告知书或行政建议书后,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2.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依法予以查处;

3.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在居民区、住宅楼内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经营,产生噪音、油烟、烟尘及异味污染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依法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5.严厉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以及经销劣质成品油行为;

6.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7.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许可,监督抽查车用燃料的质量,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

8.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9.加强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落实应急预案,防止各类事故隐患发生;

10.参与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产品出厂;

12.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三)县应急管理局

1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2加强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督促矿山企业预防尾库矿安全事故;

3.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安全风险;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转移、贮存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

5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县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四)县人行

1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完善和实施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政策;

2将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3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实施绿色信贷管理考核办法,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良记录的环保黑名单企业不予授信或降低信用等级;

4负责对各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监督考核工作;

5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五)县气象局

1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合作。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区域综合环境质量分析、预测、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将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纳入气象预报,在新闻媒体同时播报;

2分析预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3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六)县税务局

1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2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七)县供电公司

1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非法排污企业及时断电;

2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向我县倾斜;

3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八)县人民法院

1依法受理、审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诉讼和赔偿案件;

2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判决、裁定;

3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4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十九)县人民检察院

1受理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类案件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侦查、审判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3.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4.行使公益诉讼检察职权,针对突出环境问题行使调查核实权,有关行政单位和个人依法配合调查、提供资料;

5.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被建议对象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被建议对象应积极整改,类案应形成专项整顿方案,并及时回复;

6.法定回复期后,相关单位或个人针对指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7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县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四)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应严格遵守。


中共嘉鱼县委办公室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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