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5-0859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04

当事人名称: 嘉鱼县殡葬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杨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2512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1991年4月,嘉鱼县鱼岳镇人民政府成立鱼岳镇白云山公墓管理所,具体经营管理白云山公墓相关殡葬事宜,工作人员5人,其中原白云山村3组两名工作人员,4组两名工作人员,鱼岳镇政府下派一名工作人员,一直经营到2001年5月25日移交嘉鱼县民政局为止,当时经营模式为购墓人向鱼岳镇白云山公墓管理所购买土地,建设墓穴的数量、规格由自己选定(存在一个公墓证户头,多个墓穴现象),聘请当地村民劳务用工,建墓材料等由公墓管理所统一购买的方式开展经营,所得土地款按照160元/平方米分成,原白云山村委会分四成64元,公墓管理所分四成64元,所在组分两成32元。所有收入与支出纳入白云山公墓管理所财务账目。2001年5月25日,嘉鱼县民政局、鱼岳镇政府、原白云山村村委会、嘉鱼县殡葬管理所签订《白云山公墓所移交管理协议书》,原公墓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嘉鱼县殡葬管理所保存。协议书上规定管理经营权属县民政局殡管所,公墓建设所用山地及其林木所有权仍属鱼岳镇白云山村,对库存的建墓石料和已建未售墓穴由县殡管所收购,对每建出售一座墓穴按墓穴所占面积260元/平方米付给鱼岳镇政府60元。白云山村村委会60元和所在组140元,对公墓建设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县殡管所优先安排白云山村劳力人员施工。嘉鱼县殡葬管理所在管理白云山公墓期间规范与扩建了墓区规模,延续了原白云山公墓买卖土地建墓的模式,所有收入和支出入县殡管所财务账目。截止2021年清明节闭园前,白云山公墓共建设墓穴8871座(规范墓穴2552座、原群众自购土地建墓数6319座)。

2002年1月31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嘉鱼县殡葬管理所管理的白云山公墓为经营性公墓(鄂民政发〔2002〕24号)。

经湖北瑞测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嘉鱼县殡葬管理所白云山公墓位于鱼岳镇南门湖村3组,实际占地面积45762.31平方米,其中特殊用地(殡葬用地)45387.3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375.01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审查认定,上述用地在《嘉鱼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44902.28㎡位于允许建设区内,有860.03㎡位于限制建设区内。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杨剑询问笔录(嘉鱼县殡葬管理所法定代表人);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嘉鱼县殡葬管理所);

3. 杨剑身份证照片;

4. 嘉鱼县白云山公墓情况汇报;

5. 白云山公墓所移交管理协议书;

6. 白云山公墓管理协议;

7. 建设用地协议书;

8. 白云山公墓所已建未售成品墓处理协议书;

9. 公墓管理处白云山村与四组土地征用分成劳务用工协议书;

10.规范墓穴情况;

11.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兴建白云山公墓的批复;

12嘉鱼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调查笔录(两份);

13.赵江华询问笔录(鱼岳镇南门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南门湖村村民委员会);

15.赵江华身份证复印件;

16.现场勘测笔录;

17.现场图片;

18.测量技术报告(含勘测定界图、套合现状图);

19.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卫星遥感影像图;

20.规划审查意见。

我局已于20253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城罚2025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城罚听告2025004号),你单位听证期满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5762.3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嘉鱼县鱼岳镇南门湖村村民委员会;

(二)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45762.31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372869.30元。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花路支行缴纳罚合计1372869.30元人民币(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201000000016901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玉军

话:0715-6323936

址:嘉鱼县鱼岳镇东岳路21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

202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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