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5-1320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城罚字〔2025〕第007号
当事人(单位、个人): 殷先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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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5月18日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国宾府三湖连江大道 ,实施了施工车辆运输渣土未覆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5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国宾府三湖连江大道路段发现有施工车辆运输渣土未覆盖,调查发现是殷先明施工车辆运输渣土的车辆未覆盖。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嘉城告字〔2025〕第007号《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迅速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嘉鱼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湖北嘉鱼农商银行樱花路支行
帐号: 8201 0000 0001 69010 地址:嘉鱼县发展大道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5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附卷归档,二联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