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嘉鱼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5-02-25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股室: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3〕17号)要求,现将嘉鱼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应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省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6项,并明确了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对口业务指导股室、单位。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县局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用监管机构牵头管总,各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参与、对口指导”的职责分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县局各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要加强对口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部署。要保持抽查任务分布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
(二)统筹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对照本计划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要合理确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机构,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一起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了动态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抽查比例数;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同时,鼓励未纳入本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内,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三)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已经建成,并与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了数据联动,支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充分利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的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四)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单位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要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督办检查,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县局对口业务处、科、股室、单位联系。为便于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5日前,将本部门双随机计划向市局备案,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2024年度本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初步安排,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嘉鱼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表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
嘉鱼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股室、单位 | 检查依据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项目、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法定代表人任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等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3% | 7月 | 信用监管股会同相关处室业务指导,抽查对象为全部市场主体,任务合并进行。 | 《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至六十七条 | ||||||||
2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5% | 8月前 | 反垄断股业务指导。抽查范围为行业协会商会。 | 《价格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 | ||||
3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4月 | 网监股业务指导。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 | ||||
4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5% | 无检查对象 | 《拍卖法》 | |||||
5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5% | 4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3% | 4月 | 知识产权股业务指导。(可合并为一个任务) | 《广告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
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4月 | 《广告法》《湖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 ||||||
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4% | 7月 | 质量股业务指导。(可合并为一个任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7月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 | |||||||
10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4% | 7月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
11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2000 | 7月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 | |||||
12 | 棉花等天然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70% | 70 | 无纤检机构 | 县级以上纤检机构,省纤检局业务指导。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 | ||||
13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50% | 30 | 无纤检机构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14 | 特种设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 | 5% | 9月 | 特设股业务指导。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 ||||
15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 | 《计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 | ||||
16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省级,省局计量处牵头负责。针对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抽查。 | 《计量法》等 | |||||
17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省级,省局计量处牵头负责。 | 《计量法》等 | |||||
18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重点检查事项,检查对象为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计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 | |||||
19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1000 | 全年 |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 |||||
20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省级,省局计量处牵头负责。 | 《节约能源法》、《计量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法》《计量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三十条 |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5% | 4月 |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此项检查作为专项抽查项目实施。 | 《计量法》等 | ||||||
21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不低于7% | 4月 |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 | ||||
22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 | 全年 | 省局统一组织,市州局参与。省局标准化处牵头负责。 | 《标准化法》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 ||||
23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标准化法》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 ||||||
24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30% | 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家 | 4月 | 标准计量股业务指导,检查对象为商品条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 《计量法》等 | |||
25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10% | 11月前 | 省级,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牵头负责,检查对象为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
26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10% | 4月 | 知识产权股业务指导。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
27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审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5% | 4月 | 知识产权股业务指导。 | 《专利法》第五条至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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