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嘉鱼市监无主处理〔2025〕ZF1号
来源: 时间: 2025-10-10
2025年5月14日,承运人何*立,车牌号为桂ANNG925,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装载了上述434箱冷冻肉制品,准备运往郑州。次日,承运人何*立在经过嘉鱼县境内时被公安部门查获。因承运人何*立无法提供货主的相关信息,且该不明货主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副产品,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交本局处理。
经查:2025年5月15日,本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一车冷冻食品。该冷冻食品包装上标称有“产品名称:牛副产品;配料:牛副、食用盐、饮用水,食品类别:速冻食品、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50011735339 执行标准:Q/HW0001S-2024 保质期:18个月(-18度冷冻贮存);生产日期:2025年4月12日;生产者名称:重庆宏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长兴村3组”等内容字样。经重庆宏炜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的生产者)认定,货车司机承运的牛副产品纸制包装箱与实际保温泡沫箱包装不符,该公司未生产加工以上批次的牛副产品,也从未提供编号为2025-01WB071793的检验报告。经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标称的检验单位)认定,该检测公司未出具以上批次的检验报告。
本局将以上冷冻肉制品分别委托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疫和食源性检测,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WH0001S-2023、农业农村部公告SB/T10482-2008和GB2762-2022要求,检疫结果也均合格,但是食源性均检出驴成分,未检出牛成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县公安局提供的《建议移送警情线索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证明相关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及手机截图等材料,证明不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和协助调查函等材料,证明不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不明当事人的冷冻肉制品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价格鉴定意见书、拍卖报告书等材料,证明依法处置无主财物的事实;
证据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材料,证明本案已依法移送的事实;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承运人何松立无法提供上述冷冻肉制品真实有效的货主信息、检验检疫报告等相关信息,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五)项等规定,我局在嘉鱼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了无主货物认领和处置公告。截至公告期满,无任何利益相关方向我局主张相关权利。
该批冷冻肉制品的来历不明,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涉案货值金额较大,虽标称为牛副产品,但检测出驴源性成分。以驴肉为原料生产、制作。加工后冒充牛肉,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该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2025年7月8日,本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嘉鱼县公安局处理。2025年7月9日,嘉鱼县公安局将涉案财物委托本局处置。
因上述冷冻肉制品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保管费用过高,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询价后,本局将以上冷冻肉制品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成交款为41.2万元。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类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规定,应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无主涉案财物)予以没收,并予行政处罚。鉴于无法查明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将涉案物品依法公开拍卖,所得款项41.2万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嘉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无主货主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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