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督办函

发布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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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文件精神,我局于    年     月  日下发的《                                  》,截止本督办函下发前,你单位未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贵单位必须开展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程序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水土保持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要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三)公开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水土保持公示网站(http://yanshou100.com/)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要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县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满足自主验收标准和条件,准予备案。

二、自主验收标准和条件

①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②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③废弃土石渣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⑤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⑥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合格;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大技术问题;⑧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⑨不存在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三、自主验收工作要求

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向县水利和湖泊局提交申请和验收文本;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且主体工程完工的建设单位要限期完成验收手续;未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方式: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股

张俊杰 0715-6310050

    邮    箱:27226466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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