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嘉鱼县长江流域禁捕电子监控平台(二期)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就涉及河道堤防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建设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在牌洲湾堤河道管理范围内牌堤桩号4+003~14+261设立视频监控系统(线路)4条(其中 东岭为跨堤布设、刘家堤为监控杆迁移、簰洲镇段利用原电源在堤外布设、团州(河埠)为跨堤沿现有护岸布设)和监控设备杆塔4根。其中:4 条线路新立通信杆 26 根,7 米杆22 根、8 米杆(跨堤)4 根,基础埋深小于1米,开挖面积1米×1米;4 根监控设备杆塔,地面高度18米、杆塔基础埋深3米,开挖面积2米×2米。
二、本工程建设对堤身安全影响较小,但对护岸林管理、滩岸整治工程有一定的影响,若因日常管理或滩岸整治工程等需要,你单位应无条件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损失。
三、跨堤杆线应垂直跨堤布设,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22)要求,确保跨堤线路距堤顶净空不小于7米并悬挂限高警示标志。
四、基础施工不得在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湖北必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按上报位置及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扩大规模增加工程设施。回填土体要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进行夯实,确保防洪安全。
五、基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嘉鱼县河道堤防簰洲湾管理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出具承诺函,若因基础工程施工诱发安全隐患或者导致所在堤段汛期发生险情,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六、基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的清场和弃土弃渣的清运,严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堆放或倾倒弃土弃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七、建立岗位责任制:建设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周权(18971810160)、施工单位湖北必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厦铭(13872183008)负责按批复意见实施,嘉鱼县河道堤防簰洲湾管理段段长朱林霄负责安排专人按批复意见现场监督。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若该项目未实施,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