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出让金 | 政府性基金 | 以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见文件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2 |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 | 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政府制定 | 1.《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2.《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
3 |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适用于所有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耕地的情形。 | 见文件 | 政府制定 | 1.《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3.《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4.《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投资促进招商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40号) | |
4 |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 中心城区30元/平方米,乡镇2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 4.《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和<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操作流程图(2023年版)>的通知》(鄂营商发〔2023〕4号) | |
5 |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 政府制定 | 1.《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2.《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24〕2号) | |
6 |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政府制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
7 |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政府制定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7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咸自然资规发〔2023〕30号:咸宁市范围内企业(金融、房地产除外)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