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全县4起烟花爆竹典型案件情况通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5-1366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嘉鱼县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关于2025年全县4起烟花爆竹典型案件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出问题隐患,现将4起烟花爆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嘉鱼县潘家湾镇老官通武街某零售店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5年1月24日,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暗查暗访发现,嘉鱼县潘家湾镇老官通武街某零售店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许可核准范围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嘉鱼县潘家湾镇老官通武街某鞭炮经营部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5124日,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暗查暗访发现,嘉鱼县潘家湾镇老官通武街某鞭炮经营部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许可核准范围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嘉鱼县潘家湾镇老官通武街某零售店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5124日,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暗查暗访发现,嘉鱼县潘家湾镇老官通武街某零售店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许可核准范围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嘉鱼县簰洲湾镇某烟花爆竹经营点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烟花爆竹案

2025127日,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嘉鱼县簰洲湾镇某烟花爆竹经营点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烟花爆竹案。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许可核准范围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在许可核准范围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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