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的提醒告知书
索引号 : 01105619X/2025-3128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文单位: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2-01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消费者:
最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电动自行车市场,保障各销售单位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提醒告知如下:
一、关键时间节点
1、2025年9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出厂。符合旧国标(GB 17761-2018)要求且取得旧国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已于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须经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3、2025年12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
二、关键指标调整
1、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调整为63kg;使用其他类型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仍需≤55kg。
2、塑料占比: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电动自行车塑料总质量不得超过整车质量的5.5%。
3、尺寸限制:车体宽度(不含车把、脚蹬、后视镜及连接杆)由≤45cm调整为≤40cm。
4、车速限值: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应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应超过25km/h;如果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应提供动力输出;使用电助力功能行驶时,如果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应提供动力输出。
5、头盔要求: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符合GB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检查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中是否列出随车配备的符合GB81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头盔型号清单。
6、CCC认证:电动自行车整车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需要独立认证。整车认证包含对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的兼容性审查,但不替代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的独立认证。
四、对销售者的告知提醒
1、库存管理:自12月1日起,将禁止销售旧标准车辆,在销售过渡期内(至11月30日)有序消化旧标准库存车辆,避免积压库存造成损失。
2、进货查验: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仔细核对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及相关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达标。自9月1日起,进货时务必严格查验电动自行车是否执行新标准,并索取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3、销售合规: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车辆;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CCC标志、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不得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蓄电池、电机等与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CCC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和附带的充电器必须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一致。
4、杜绝改装拼装:严禁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包括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加装蓄电池托架、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不得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5、保障消费者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要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消费者的告知提醒
1、新国标购车选择:自9月1日起,建议消费者选购符合2024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从12月1日起,选购电动自行车要注意必须符合2024版新国标要求,购车时查看车辆是否具有CCC认证标志,仔细核对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整车编码等信息参数是否与实车一致,可扫描产品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确认。
2、拒绝购买改装车:不要购买、使用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此类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违反相关规定。若发现销售门店存在改装在售车辆、销售不符合标准车辆等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