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五大千亿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合集(嘉鱼普法微信公众号20260330)

索引号 : 01105619X/2026-0951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嘉鱼县司法局

名       称: 咸宁市五大千亿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合集(嘉鱼普法微信公众号20260330)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五大千亿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合集

前言:为助力嘉鱼县大健康、绿色新型材料、现代装备制造、现代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五大千亿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相关领导决策、部门监管执法提供精准、便捷的法律依据,特整理本法律法规合集。本合集聚焦各产业核心领域,筛选现行有效、贴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国家层面核心法律法规、咸宁市本地配套政策及关键条款,重点补充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相关限制性规定,兼顾合法性与实用性,供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参考使用。

第一部分 大健康产业相关法律法规

本部分涵盖医药、医疗器械、健康服务、养老养生等大健康核心领域,重点梳理产业监管、创新发展、安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的限制性条款,支撑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一、核心基础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核心条款:规范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全流程监管,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强化药品安全责任,支持中药传承创新,为大健康产业中药品领域发展划定法律底线、提供制度保障。适用于产业内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主体的监管与决策。限制性条款:禁止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对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产品一律不予上市许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符合GMP认证标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及奖补政策。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19年8月26日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核心条款:确立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明确各级政府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中的职责,规范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等内容,为大健康产业整体布局、资源配置提供根本法律遵循。限制性条款:医疗机构、健康服务机构准入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规划布局、未达到服务标准的不得设立;禁止以健康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性经营活动,此类主体不得享受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奖补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19年12月28日公布,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重点领域专项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核心条款: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优化审评审批流程,适配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限制性条款:

1.分类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生产需生产备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生产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环节按类别实行备案或许可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生产经营。

2.质量体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有效性负责。

3.产品标准:医疗器械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法规来源:国务院制定,2020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1 年 2 月 9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 739 号),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核心条款: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事业,规范中医药服务、中药生产经营与中医药传承创新,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化为中药新药,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与中药质量提升,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等产业规范发展。

限制性条款:

1.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或备案,符合法定标准和规范,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2.国家鼓励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种植养殖中药材;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违者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1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3. 《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商消费函〔2025〕60 号)

核心条款: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加大保健食品、“一老一小” 等领域价格违法打击力度;支持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等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医保电子处方应用,推动电子处方在定点医药机构顺畅流转;壮大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等新型健康服务业态,为大健康产业中健康消费、养老养生、医疗服务等领域提供政策指引。

限制性条款: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需依法取得注册或备案,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违者依法查处。

2.康复辅助器具生产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合格产品严禁流入市场。

3.“互联网 +” 医疗、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等服务须依托合法合规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保障服务安全与规范。

4.食品、特殊食品等领域严禁非法添加、价格欺诈,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来源: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12 部门联合印发,2025 年 4 月 7 日成文,2025 年 4 月 9 日发布(商消费函〔2025〕60 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核心条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机制,加大对临床急需、罕见病用药、创新医疗器械、高端医疗装备的支持力度,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服务,推动中药传承创新与医药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限制性条款:

1.药品、医疗器械须依法开展审评审批、申报注册,严禁虚假申报、数据造假、临床试验造假。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 / 备案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未履行主体责任、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4.严格规范审评审批、监管执法行为,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责。

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 12 月 30 日印发,国办发〔2024〕53 号。

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限制性补充条款

1. 市场准入限制:大健康产业各类市场主体需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不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禁止高污染、高耗能的健康相关加工项目准入,严控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网办”范围,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平等开放准入。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4年9月8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 产业发展限制:企业需严格遵守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未达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中药种植、医疗器械生产等领域需符合产业规范,禁止违规使用农药、添加剂及不合格原材料;不得借大健康名义开展非法医疗、虚假宣传等活动,违者依法取缔并追究责任。政策来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咸宁市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制定。

3. 奖补政策限制:享受咸宁市大健康产业奖补政策的企业,需满足规上企业资质、研发投入占比、环保达标等条件,未达到条件的不得申报;奖补资金需用于研发创新、产能提升等指定用途,违规挪用的追回资金并取消后续奖补资格;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市级相关奖补,弄虚作假申报奖补的,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后续政策享受。政策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大健康产业扶持及奖补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部分 绿色新型材料产业相关法律法规

本部分聚焦绿色新型材料研发、生产、应用全流程,重点梳理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产品标准、产业扶持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的限制性条款,助力产业绿色低碳、合规有序发展,契合嘉鱼产业升级及“双碳”目标要求。

一、核心基础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核心条款:确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企业环保责任,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等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耗能材料生产,为绿色新型材料产业划定环保底线,是产业布局、项目审批、监管执法的核心依据。限制性条款:绿色新型材料生产企业需取得环保许可,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未达标企业不得生产经营,不得享受产业扶持及奖补政策;禁止生产、销售高污染、高耗能的落后材料产品,违规企业依法关停,纳入环保失信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26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核心条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规范废弃物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活动,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契合绿色新型材料产业“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发展导向,助力产业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影响。限制性条款:再生材料生产企业需符合清洁生产标准,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不得享受循环经济相关扶持政策;废弃物回收利用需符合环保要求,禁止违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违者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处罚;再生材料产品需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不合格产品不得流入市场。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08年8月29日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26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

二、重点领域专项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核心条款: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政策执行口径,引导工业固体废弃物优先循环利用,适用于绿色新型材料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处理、资源回收等环节。限制性条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取得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相关活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需符合环保标准,违规利用的企业取消产业扶持资格,依法缴纳环保税并接受处罚;企业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按规定记录、上报的,限制其奖补政策申报。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95年10月30日通过,经多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43号)。2026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

2.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规定

核心条款: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推动,依据《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市监认证〔2019〕61 号,2019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实施分级认证(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认证核心维度包括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影响、产品品质等;其中,一星级要求工业固废掺量≥30%、生产能耗低于行业均值 5%;二星级要求工业固废掺量≥40%、生产能耗低于行业均值 15%;三星级要求工业固废掺量≥60%、生产能耗低于行业均值 30%。企业需建立并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产品符合对应绿色建材评价标准(GB/T 35606 系列)。对获得认证的企业,鼓励在政府投资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优先采用,并可按规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相关税收优惠与财政奖补市场监管总局。

限制性条款:未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不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的基本资格,但不享受绿色建材相关优先采信政策。认证企业若存在产品质量不达标、虚假认证、拒绝监督检查等行为,认证机构将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产品固废资源化材料使用率、能耗等指标未持续达到对应星级要求的,认证机构将按规定处理证书,相关扶持资格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专项政策予以调整或取消。

政策来源:《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市监认证〔2019〕61 号)、《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CNCA﻾CGP﻾13:2020)、《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2020 年)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核心条款:鼓励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提质改造。完善再生材料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再生材料认证制度。建立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结合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再生材料应用升级行动,引导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

限制性条款:本文件未直接设定再生资源企业准入、再生材料应用禁止性条款及奖补资格的具体限制性条件。相关要求依据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4〕7 号,2024 年 2 月 1 日印发

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

核心条款:将绿色建材、新型低碳材料、生物基材料、可降解材料等研发、生产及应用纳入鼓励类目录,限制和淘汰落后建材生产工艺、装备与产品,推动建材及新材料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为绿色新型材料产业项目审批、产业布局提供政策指引。

限制性条款:

1.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新建、扩建,现有项目需限期改造提升。

2.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投资建设,现有产能依法限期关停退出。

3.鼓励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能耗、环保、安全、土地等准入标准,方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4.目录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财税信贷土地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目录导向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2023 年 12 月 1 日第 6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同步废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限制性补充条款

1. 市场准入限制

严格执行 “两高” 项目准入管理要求,强化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约束,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新建;绿色新型材料企业须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园区准入条件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工艺等要求,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准入;严禁落后产能、高污染项目向本市转移,从严控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低效益项目落地。

政策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及咸宁市绿色新型材料产业发展、“两高” 项目管控相关政策。2. 产业发展限制

企业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法定要求,能耗、排放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再生材料生产、固体废物利用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严禁违规处置、违规生产;企业应加快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转型,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未按要求落实转型要求的,取消相关产业扶持资格。

政策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咸宁市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

3. 奖补政策限制

申请绿色新型材料产业奖补政策的企业,须依法合规经营、环保达标、能耗达标,支持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认证的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报;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再生材料、高端绿色材料等高质量发展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类项目不予支持;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或不同层级同类财政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

政策来源:依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制定的绿色新型材料产业扶持与奖补管理相关政策。

第三部分 现代装备制造产业相关法律法规

本部分涵盖装备研发、生产、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等核心领域,重点梳理产业扶持、质量监管、安全生产、创新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的限制性条款,支撑产业智能化、高端化、安全化发展。

一、核心基础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核心条款: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及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法律责任,是装备制造等产业产品质量管控、市场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限制性条款:

1.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安全要求,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厂、禁止销售。

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照。

3.对产品质量严重失信的主体,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93 年 2 月 22 日通过,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三次修正并施行(现行有效版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核心条款:确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建设、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要求,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适用于装备制造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流程安全生产监管。

限制性条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3.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重点领域专项法规

1.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核心条款: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根本遵循,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承包商、劳务派遣人员统一安全管理,实行央企安全生产分类监管,为装备制造等领域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限制性条款:

1.中央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

2.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予以降级或扣分;存在瞒报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从严追责。

3.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国资委从业绩考核利润中予以扣减;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考核、履职不力的,对相关人员实施组织调整或责任追究。

4.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中央企业,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法规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2024 年 1 月 9 日公布(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44 号),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核心条款:保护装备制造领域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专用权,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实施、许可与转让,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与保护;明确侵权认定与法律责任,强化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创新发展、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提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限制性条款:

1.专利相关限制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假冒专利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意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未取得专利权或专利失效的技术,不得对外宣称专利技术;非正常专利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

2.商标相关限制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不予注册。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 / 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撤销注册商标。

3.产业应用关联限制(结合政策导向)

·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专利 / 商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纳入失信名单,不得申报高端装备制造、技术创新类扶持项目及奖补。

·未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依赖仿造的企业,不得享受产业创新扶持政策。

法规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84 年 3 月 12 日通过;经 1992 年、2000 年、2008 年、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四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82 年 8 月 23 日通过;经 1993 年、2001 年、2013 年、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四次修正,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3.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相关条款

核心条款:以鼓励、限制、淘汰三类目录为管理框架,聚焦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方向;鼓励高端装备制造、智能装备研发、装备数字化转型、核心零部件国产化、增材制造等领域,限制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安全环保能耗标准的产能,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落后工艺装备,为咸宁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布局、项目引进与结构优化提供权威政策指引。

限制性条款:

1.限制类项目管控:限制类装备生产工艺、产品及产能,一律禁止新建、扩建;现有项目需按要求限期改造提升,未达标者依法处置。

2.淘汰类项目管控:淘汰类装备、工艺及产品,严禁新增产能,现有产能必须按期淘汰退出,逾期未淘汰的依法关停并追责。

3.鼓励类项目准入:鼓励类装备制造项目须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技术等强制性标准,未达标的不得享受鼓励类政策及奖补。

4.低水平项目管控: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装备制造项目,违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成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关停或转型。

5.目录适用边界:鼓励、限制、淘汰类之外且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管理。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2023 年 12 月 1 日第 6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同步废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 核心条款: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装备制造等领域产品、生产、服务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产业竞争力,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规范化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限制性条款: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提供。

2.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采用,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实施。

3.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依法予以查处、没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标准实施、产品质量严重失信的主体,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8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17 年 11 月 4 日修订,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席令第 81 号)。

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限制性补充条款(修正定稿版)

1. 市场准入限制:现代装备制造企业准入须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园区准入条件,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生产规模、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条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准入;严禁落后装备制造产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落地,从严控制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项目审批;高端装备、智能装备项目应具备相应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入驻重点产业园区。

政策来源: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咸宁市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

2. 产业发展限制:企业应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引导支持企业开展智改数转;核心零部件生产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提升自主配套能力,鼓励发展自主可控核心零部件产业;企业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达不到安全、质量强制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

政策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咸宁市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化转型相关政策。

3. 奖补政策限制:申请咸宁市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奖补政策的企业,须依法合规经营、安全生产达标、生态环保达标,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好的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报;智能化改造、高端装备研发等财政奖补资金须专款专用,用于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方向,对违规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荣誉的企业按规定予以支持,同一荣誉不重复奖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同级或不同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政策来源:依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制定的现代装备制造产业扶持与奖补管理相关政策。

第四部分 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相关法律法规

本部分聚焦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全链条,重点梳理食品安全、质量管控、农产品保护、产业扶持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的限制性条款,保障产业安全、规范、优质发展,契合嘉鱼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需求。

一、核心基础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核心条款: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全程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为农产品加工、食品生产经营等产业提供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治保障。

限制性条款:

1.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食品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禁止生产、销售、食用,违者依法查处。

4.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现行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核心条款: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全流程质量安全管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要求,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发展,为农产品加工及原材料质量管控提供法治保障。

限制性条款: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合格农产品不得销售、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2.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认证,未取得认证不得使用相关标志,禁止冒用、伪造、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3.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追溯体系,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追溯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罚。

4.对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2022 年 9 月 2 日修订,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席令第 124 号)。

二、重点领域专项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核心条款: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从业人员管理等具体规范,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贮存运输、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管控,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执法,为农产品加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合规运营提供具体实施依据。

限制性条款:

1.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要求;未按规定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食品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违规贮存、运输食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3.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违者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法规来源:国务院制定,2019 年 3 月 26 日修订通过,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相关政策

核心条款: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初加工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应用先进加工技术、智能装备与绿色工艺,完善 “龙头企业 + 合作社 + 家庭农场 + 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壮大嘉鱼蔬菜等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落实税收优惠、财政奖补、贷款贴息、用地保障、用电优惠等政策,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精深加工项目、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与品牌培育,助力嘉鱼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限制性条款:

1.主体资格限制: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须为咸宁市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规上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全市产业规划与 “3+7” 农业产业体系布局;小型作坊式主体不得申报市级大额资金扶持项目。

2.项目类型限制:财政奖补、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优先支持精深加工、智能化改造、产地冷藏保鲜、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初级加工项目按规定享受初加工用电、用地等普惠政策,不纳入市级专项奖补范围。

3.联农带农限制:企业须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增收、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未履行联农带农责任、未建立利益联结台账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并纳入信用监管。

4.特色产业专项限制:涉桂花、青砖茶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专项奖补,须符合对应实施办法,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年销售额、带动能力等量化指标;同一企业主体、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级同类奖补。

5.资金使用限制:奖补资金须专款专用,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品牌建设等;违规挪用、虚报冒领的,追回资金并取消 3 年以上申报资格。

政策来源:

1.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的系列政策文件。

2.省级层面:湖北省重点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改投” 项目管理规定。

3.市级层面:咸宁市人民政府《“三农” 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提升桂花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奖补实施办法》《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政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核心条款: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链条反食品浪费管理,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原料利用率、减少加工损耗、推进副产物综合利用,倡导绿色节约发展理念,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为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绿色低碳、节约集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限制性条款:

1.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改进加工工艺,提高原料利用率,减少加工环节损耗,对加工副产物进行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

2.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可再利用的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

3.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主体存在严重食品浪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对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浪费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核心条款: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行为,细化监督检查事权、检查要点、风险分级、结果处置等监管要求,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检查、落实主体责任的义务,统一执法尺度与检查标准,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合规自查提供具体操作依据。

限制性条款:

1.食品生产经营者(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

2.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宣传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属于标签瑕疵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无主观过错的,按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

3.生产过程控制、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贮存运输等重点项目不符合规范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4.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增加检查频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规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2021 年 12 月 24 日以总局令第 49 号公布,2022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限制性补充条款

1. 市场准入限制:农产品加工企业准入须符合区域产业规划、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及生态环保要求,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严禁高污染、高耗能农产品加工项目准入,规范小型作坊式加工企业发展,引导其逐步升级改造、合规经营,严控无序扩张;涉及桂花、青砖茶等特色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须符合本地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及加工规范,契合《咸宁桂花茶团体标准》等相关技术要求,不具备相应加工能力、不符合特色产业定位的,不得准入。

政策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咸宁市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相关要求制定。

2. 产业发展限制:农产品加工企业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落实质量管控责任,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关停处置;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初级加工项目提质增效,合理控制初级加工产能扩张,推动产业向精深加工、高附加值转型,支持开发桂花青砖茶等特色衍生产品;农产品加工应优先依托本地优质农产品资源,严禁使用外地不合格原材料冒充本地特色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违者依法查处,取消相关品牌认定资格。

政策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相关政策》及咸宁市本地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

3. 奖补政策限制:申请享受咸宁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奖补政策的企业,须为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且生态环保达标、食品安全合格、依法合规经营,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不得申报;奖补资金优先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品牌培育、冷链物流配套、技术研发及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初级加工、低附加值项目不纳入市级大额奖补范围,可按规定享受普惠性政策支持;桂花、青砖茶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专项奖补,须符合对应奖补实施办法规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额等量化要求,契合咸宁市“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相关规定;展会补贴、店铺补贴等专项补贴设有额度上限,超上限部分不予补贴,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对应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严禁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奖补资金,违者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信用监管,取消后续申报资格,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财政奖补。

政策来源:依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及奖补相关政策文件,参照《咸宁市“三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 文化旅游产业相关法律法规

本部分涵盖旅游经营、景区管理、文化保护、市场监管等核心领域,重点梳理产业规范、安全保障、文化传承、市场秩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的限制性条款,助力产业高品质、可持续发展,彰显嘉鱼文化旅游资源特色。

一、核心基础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核心条款:规范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等核心内容,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严禁虚假宣传、低价诱骗、强制购物、诱导另行付费项目等违法行为,为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法律遵循,适配咸宁温泉旅游、生态旅游、人文旅游等特色领域发展需求。

限制性条款:

1.旅游经营者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违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禁止虚假宣传、低价诱骗、强制购物、诱导 / 欺骗 / 变相强迫消费等违规经营行为;此类主体不得享受产业扶持及奖补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

3.旅游项目开发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要求,破坏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的项目不得审批;已建成违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依法关停。

4.导游、领队须持证上岗、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擅自变更行程、索取小费或诱导强迫消费。

法规来源: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013 年 4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 3 号公布,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 57 号公布。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核心条款:加强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文物利用、博物馆管理等活动,明确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与管理要求,支持文物合理利用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严禁盗掘、损毁、倒卖、非法交易文物等违法行为,为咸宁三国文化、古民居、红色文化等文物资源的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限制性条款:

1.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开发、工程建设等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审批程序,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2.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破坏文物、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旅游经营及建设活动,对违法违规主体依法予以处罚。

3.文物旅游开发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合理利用的原则,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不得对外开放运营。

4.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破坏文物、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82 年 11 月 19 日通过,经多次修正,2024 年 12 月 27 日第三次修正,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核心条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严禁损害自然景观、植被、水体、土壤等生态资源,统筹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咸宁生态旅游、森林旅游、温泉旅游等绿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限制性条款:

1.旅游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营。

2.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旅游开发活动,严禁建设高污染、高生态破坏类项目,对违法违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关停并予以处罚。

3.旅游经营者及旅游开发主体应当履行生态保护义务,落实生态修复、污染防治责任;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不到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8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席令第 9 号)。2026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

二、重点领域专项法规

1.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核心条款:规范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要求旅游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及设施设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防范和处置旅游安全事故,涵盖景区游览、旅游交通、住宿餐饮、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全环节,适用于咸宁各类旅游景区、旅行社、民宿、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主体,为咸宁生态旅游、温泉旅游、人文旅游安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限制性条款:

1.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未按规定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2.旅游景区应当依法核定并公布最大承载量,严格按照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不得超承载量运营;对超承载量运营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旅游经营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对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4.旅游经营者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需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未达标的不得投入运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需符合专项安全要求,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法规来源:国家旅游局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国家旅游局第 1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 9 月 27 日以国家旅游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 景区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相关规定

核心条款:明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从高到低分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3A 级(AAA)、2A 级(AA)、1A 级(A)五级划分标准,规范景区资源价值、旅游交通、游览设施、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文旅融合、智慧旅游、环境维护等全方面要求,对获评高等级景区的给予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及资源倾斜支持,引导景区提质升级、打造特色品牌,契合咸宁打造高品质生态旅游、温泉旅游、人文旅游景区的发展需求,助力景区规范化、高品质发展。

限制性条款:

1.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景区,不得擅自使用对应等级标识进行宣传、经营,不得享受该等级景区相关奖补政策及扶持待遇。

2.已获评等级的景区,实行 “优胜劣汰、有进有出” 的动态管理机制,经监督检查或复核,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环境维护、文旅融合等未达对应等级标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取消等级处理,被降级、取消等级的,需收回等级证书和标牌,清除景区内对应等级标识,同时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3.景区等级评定需如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申报的,给予通报批评,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信用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4.各等级景区需按对应标准持续维持服务品质,未按要求整改问题、复核仍不达标的,按规定进一步处理,不得再以原等级名义开展宣传经营。

政策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制定,配套《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实施,现行有效标准为 GB/T 17775-202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发布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3 日,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相关管理规定同步配套更新。

3. 民宿管理相关规定(含咸宁本地配套政策)

核心条款:规范民宿经营活动,明确民宿准入条件、安全管理、卫生标准、服务规范、建筑合规等要求,培育 “桂乡宁居” 等特色民宿品牌,推动民宿与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深度融合,实施民宿等级评定与奖补激励,助力咸宁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带动乡村振兴。

限制性条款:

1.民宿经营需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备案等资质,兼营餐饮需额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2.禁止违规改建房屋、超范围经营、接待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规民宿责令停业整改,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行业监管名单。

3.民宿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规划及本地民宿发展规划,经营用房须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自建房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或建筑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不得享受民宿扶持政策。

4.民宿需持续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标准,获评 “桂乡宁居” 等级的民宿有效期 3 年,期满需复核;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诉的,取消等级并收回授牌,追回奖补资金。

5.民宿申报等级评定需如实提供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列入信用惩戒名单。

政策来源

国家层面: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 10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

咸宁本地: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咸宁市 “桂乡宁居” 旅游民宿服务要求及评定》(DB4212/T 58—2023),配套《咸宁市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及民宿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核心条款:顺应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新趋势,鼓励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文旅 IP 打造、夜间文旅经济培育、智慧旅游建设,完善文旅消费配套设施,落实文旅消费惠民优惠政策,推动文旅消费提质扩容、业态创新,丰富文旅产品供给,优化文旅消费环境,为咸宁文旅产业(含温泉旅游、生态旅游、人文旅游)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政策支撑 。

限制性条款:

1.享受文旅消费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经营规模和服务品质,无合法资质的小型经营主体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及奖补待遇。

2.智慧旅游、夜间文旅项目建设及运营,须严格符合安全管理、生态环保、文化传承相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申报相关奖补资金,已申报获批的,追回奖补资金。

3.禁止借文旅融合名义开展低俗、违法违规文旅活动,严禁出现危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破坏文化传承的相关行为,违者取消扶持资格,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文旅市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4.文旅消费相关扶持政策实行 “诚信申报、动态监管”,企业申报奖补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规申报的,追回已拨付资金,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纳入信用惩戒名单。

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9 年 8 月 12 日成文,2019 年 8 月 23 日发布,国办发〔2019〕41 号,是激发文旅消费潜力、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核心政策文件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核心条款:保护、传承、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非遗调查、记录、保存、传承、传播、合理利用等活动,支持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鼓励非遗进景区、进场馆、进民宿,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产业化发展,契合咸宁竹编、木雕、桂花制作技艺等非遗资源的保护、传承与文旅开发需求。

限制性条款:

1.非遗旅游开发须坚守非遗真实性、完整性,尊重非遗核心内涵,禁止歪曲、贬损、篡改非遗内容,违规主体不得享受产业扶持及奖补政策。

2.非遗传承人与旅游企业合作开展经营活动,须落实非遗传承保护责任,未按要求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合作资格及相关奖补。

3.禁止假冒非遗技艺、虚假宣传非遗产品、以非遗名义进行违法违规经营,违者依法处罚,纳入文旅市场信用黑名单。

4.使用非遗开展经营活动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合法权益,违者依法追责并限制政策申报。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11 年 2 月 25 日公布,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及奖补政策限制性补充条款

1.市场准入限制:文化旅游企业及项目准入须符合咸宁市文旅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保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和文物保护相关要求,不符合规划和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严禁高污染、高生态破坏、低俗化文旅项目准入,从严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文旅项目;旅行社、民宿、景区等经营主体需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手续,无合法资质的主体不得进入市场,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政策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咸宁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文旅市场监管相关政策制定。

2.产业发展限制:文旅产业发展须坚持 “生态优先、文化为核、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原则,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未落实保护措施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鼓励文旅深度融合、智慧文旅、高端文旅业态发展,引导低端、同质化文旅项目提质升级,限制此类项目盲目扩张;旅游经营者需规范经营行为,严禁虚假宣传、低价诱骗、强制购物、宰客等违规行为,违者取消产业扶持资格,纳入文旅市场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政策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咸宁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制定。

3.奖补政策限制:申请享受咸宁市文化旅游产业奖补政策的企业,须为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且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生态环保达标、安全管理合格,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不得申报;奖补资金优先支持文旅融合项目、高等级景区创建、特色民宿培育、非遗产业化、智慧文旅建设等高质量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予享受奖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级、市级同类财政奖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后续政策申报及享受资格;景区等级创建、民宿示范户等奖补,仅针对首次获得对应资格的主体,重复获得同一等级或称号的,不再给予奖补。

政策来源:依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及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文化旅游产业扶持及奖补相关政策文件。


文章来源:嘉鱼普法微信公众号
    刊发日期:2026年3月30日

相关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_Zhk_r67R3saYdJ-kFP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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