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
索引号 : 01105619X/2021-2836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文化 发文单位: 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18 08:46:26
县委宣传部 县文体广新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和规范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7号)和《咸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咸办发[2018]4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由政府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体育建设、推进文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效能为宗旨,努力实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凡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免费或低价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扩大供给原则。通过向各种具备文化体育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扶持壮大文化体育主体、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体育事业。
(三)便民利民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真实文化需求,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四)量力而行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管理要求,结合地方财政状况和部门财力情况,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五)分级实施原则。按照县、乡镇行政层级,实行分级采购、分级配送,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体系。
(六)规范有序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应公开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确定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对待。严格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是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体包括:公益事业单位、国有文化体育企业、民营文化体育企业或群众文化体育团体、文化体育类协会组织等。
第七条 所有承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五)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购买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主题鲜明、思想健康、积极向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益性文化体育工作的社会管理咨询与服务,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如政府指令性演出等文化体育活动),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省、市、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结合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的绩效评价可以作为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采购手续,遵守项目选定、信息发布、资质认定、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第十四条 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程序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要求,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目录、购买方式、操作规程以及购买结果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承接主体将服务转包。
承接主体有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计入信用档案,视情节禁止其在1-3年内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组织应包含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代表,可以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
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重点考评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
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资金的规范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国家、湖北省、咸宁市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 导 性 目 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与宣传
(三)公益性文物展览与宣传
(四)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与宣传
(五)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六)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制与发行
(七)公益性数字文化体育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九)出版物展览与宣传,农家书屋出版物及配套设施购置
(十)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十一)全民健身、公益性科学健身方法及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舞台艺术、美术)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节庆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戏曲进校园、进乡村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农家书屋管理使用活动的组织及承办
(九)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十)公益性体育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三)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四)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五)代表我县组织与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全民健身类比赛、综合性运动会和其他类别赛事
(十六)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五)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六)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影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智能广播网(简称村村响)等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全民阅读数字服务平台、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七)公共阅报栏(屏)、书报亭等运营和管理
(八)农村公益电影发行放映以及乡镇固定放映点的运营和管理
(九)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十一)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安装、采购、维修维护与监管
(十二)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的社会管理咨询与服务
(一)较大规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普查与统计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的规划与设计
(三)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的评审
(四)重大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全过程绩效评估
(五)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的社会管理决策咨询与服务
六、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上网服务或低收费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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