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鱼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05619X/2026-2013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嘉鱼县教育局
名       称: 嘉鱼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省、市学生资助政策,健全精准识别、精准保障的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依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嘉鱼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鱼县辖区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教育”)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以县教育局为主导,财政、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联动,学校具体实施,社会参与。
精准认定、应助尽助:严格按标准认定对象,确保符合条件学生全覆盖、无遗漏。
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全流程公开公示,强化监督审计,保障资金安全高效。
分级保障、动态调整:按学段分类施策,根据政策及实际情况动态优化资助标准。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 认定范围(7类核心群体)
同时具备正式学籍、实际在校就读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资助:
1. 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含监测户,如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2.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或与享受低保人在同一户口) ;
3.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
6. 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 ;
7. 其他因家庭突发变故等导致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县教育局复核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 各学段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资助对象: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的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 。
资助标准:每学期500元,按学期发放 。
(二)义务教育
1. 寄宿生:小学每学期625元、初中/特教每学期750元 ;
2. 非寄宿生:小学每学期312.5元、初中每学期375元、特教每学期750元 。
(三)普通高中
1. 免学杂费: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学期630元 ;
2. 国家助学金(分三档):一档1400元/学期、二档1150元/学期、三档900元/学期。
(四)中等职业教育
1. 免学费:覆盖农村(含县镇)、城市涉农专业、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城市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10%比例确定 。
标准:按中央财政每生每年2000元测算,公办学校全免,民办学校收取补助与收费差额 ;
2. 国家助学金:覆盖涉农专业及非涉农困难学生。
标准:每学期1150元,按学期发放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六条 申请
每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学生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交《嘉鱼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附以下佐证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确认):
1. 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2. 困难认定佐证(如建档立卡监测户证明、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烈士证明等) ;
3. 其他补充材料(如家庭突发困难证明)。
第七条 初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小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入户调查(必要时),并在校园公示栏、班级群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初审名单。
第八条 复核与审批
1. 学校将初审名单及材料报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中心联合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交叉复核;
2. 县教育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在县级教育部门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发放
1. 学前、义务教育、中职资金按学期直达学生账户(或监护人账户);
2. 普通高中免学费直接减免,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3. 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学校向学生及监护人反馈发放结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部门职责
县教育局:统筹全县资助工作,制定细则、审核认定、资金监管、政策宣传 ;
县财政局:保障资助经费,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
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原建档立卡及监测户信息核验 ;
民政部门:提供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等信息核验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烈士子女信息核验 ;
残联:提供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信息核验 。
第十一条 学校职责
负责本校资助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材料报送;
落实资金发放、政策解读、档案管理;
建立动态台账,及时更新学生困难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学校建立“一生一档”资助档案,包含申请表、佐证材料、审核表、公示记录、发放回执等,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严禁泄露学生及家庭隐私信息,违规泄露的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财政局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动态调整
若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嘉鱼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适时优化资助标准及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嘉鱼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咨询方式
嘉鱼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15-6353151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