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05619X/2026-20131 文       号 :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嘉鱼县教育局

名       称: 嘉鱼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省、市学生资助政策,健全精准识别、精准保障的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依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嘉鱼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鱼县辖区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教育”)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以县教育局为主导,财政、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联动,学校具体实施,社会参与。

精准认定、应助尽助:严格按标准认定对象,确保符合条件学生全覆盖、无遗漏。

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全流程公开公示,强化监督审计,保障资金安全高效。

分级保障、动态调整:按学段分类施策,根据政策及实际情况动态优化资助标准。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 认定范围(7类核心群体)

同时具备正式学籍、实际在校就读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资助:

1.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含监测户,如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或与享受低保人在同一户口) ;

3.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

6. 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 ;

7. 其他因家庭突发变故等导致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县教育局复核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 各学段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资助对象: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的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 。

资助标准:每学期500元,按学期发放 。

(二)义务教育

1. 寄宿生:小学每学期625元、初中/特教每学期750元 ;

2. 非寄宿生:小学每学期312.5元、初中每学期375元、特教每学期750元 。

(三)普通高中

1. 免学杂费: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学期630元 ;

2. 国家助学金(分三档):一档1400/学期、二档1150/学期、三档900/学期。

(四)中等职业教育

1.免学费:覆盖农村(含县镇)、城市涉农专业、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城市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10%比例确定 。

标准:按中央财政每生每年2000元测算,公办学校全免,民办学校收取补助与收费差额 ;

2.国家助学金:覆盖涉农专业及非涉农困难学生。

标准:每学期1150元,按学期发放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六条 申请

每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学生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交《嘉鱼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附以下佐证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确认):

1.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2. 困难认定佐证(如建档立卡监测户证明、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烈士证明等) ;

3. 其他补充材料(如家庭突发困难证明)。

第七条 初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小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入户调查(必要时),并在校园公示栏、班级群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初审名单。

第八条 复核与审批

1. 学校将初审名单及材料报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中心联合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交叉复核;

2. 县教育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在县级教育部门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发放

1. 学前、义务教育、中职资金按学期直达学生账户(或监护人账户);

2. 普通高中免学费直接减免,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3. 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学校向学生及监护人反馈发放结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部门职责

县教育局:统筹全县资助工作,制定细则、审核认定、资金监管、政策宣传 ;

县财政局:保障资助经费,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

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原建档立卡及监测户信息核验 ;

民政部门:提供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等信息核验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烈士子女信息核验 ;

残联:提供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信息核验 。

第十一条 学校职责

负责本校资助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材料报送;

落实资金发放、政策解读、档案管理;

建立动态台账,及时更新学生困难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学校建立“一生一档”资助档案,包含申请表、佐证材料、审核表、公示记录、发放回执等,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严禁泄露学生及家庭隐私信息,违规泄露的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财政局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动态调整

若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嘉鱼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适时优化资助标准及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嘉鱼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咨询方式

嘉鱼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15-6353151

嘉鱼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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