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鱼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定
索引号 : 01105619X/2026-2014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嘉鱼县教育局
名       称: 嘉鱼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定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校园安全管理与监督,严肃追究安全工作责任,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指县直学校、中学、中心学校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校安全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实行对单位和学校评选先进单位等综合性荣誉的资格,以及该学校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评先表彰、晋职晋级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以及责任追究的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对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为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条 责任追究按照实事求是、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依法依规、属地管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安全责任依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规定确定。
第四条 县教育局行使县直学校、中学、中心学校及所辖单位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示、工作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条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被追究责任人为党员干部的,给予纪律处分同时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情形的界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学校及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学校因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综治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力的。
(二)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查处,或处置不力,发生治安、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案(事)件,或群死群伤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学校对校舍、视频监控、报警、消防等其他公共安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没有经常、及时进行检查,对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有能力解决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查处的。或其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失职、渎职情形,存在或发生重大治安、安全隐患或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属实,受到警告和通报的。
(四)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校车交通事故、火灾、食品卫生、踩踏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在学校安全“三防”建设和安全综治目标责任检查,以及县级以上各类安全(含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和综治工作检查或暗访中,不合格、不达标或被通报的。
(六)单位和学校校内或校外责任区内(如护送学生过马路区域、租赁车辆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或较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一年内发生多次安全事故或两起较大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给学生提供的餐具、炊事用具、食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没有进行消毒杀菌,食物在加工、储存、制作到学生食用过程中卫生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无证经营等方面学校监管不到位,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四)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组织、管理的学校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活动,集体外出乘坐无客运资质车(船)、超员车(船)的;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未向县教育局报备的。
(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明显疏漏,管理混乱,造成学生校园治安、安全事件(如学生校园欺凌、踩踏、性侵害等);对学校校车、消防、寄宿生宿舍、危化品实验室等有毒、有害、易爆品管理不严而造成较大事故的。
(八)发生师生赴省进京上访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利用校园网络传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有害信息,发生师生参与非法宗教组织及活动,对重要情况不报、瞒报、谎报、延报,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九)未依法履行职责,连续两次以上被上级部门予以通报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予以追究和否决的。
事故灾难等级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见问题,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的,可不予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属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职责监管范围内发生的师生伤害安全事故,不在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范围之内。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
第十条 县直学校、中学、中心学校,由县教育局直接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中学、中心学校下辖中小学、幼儿园,由中学、中心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先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研究,由县教育局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县教育局也可授权中心学校针对特定对象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发现县直学校、中心学校,对应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的学校或个人未作出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的,应督促其进行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也可以直接进行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可以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等一并行使,也可以视情轻重适时行使。
第十三条 县直学校、中学、中心学校在评选个人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将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评定考核重要依据。县教育局对个人或对县直学校、中学、中心学校、学校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时,相关股室应当书面征求县局党工股、后勤办的意见。未征求县局党工股等单位意见已先评选综合性荣誉的,如发现存在应予以责任追究和否决情形的,由县局党工股、后勤办函告相关股室,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职级。
第六章 责任追究对象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评先受奖;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发生严重安全问题或连续两年学校安全工作被县教育局一票否决的学校,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
第十五条 被一票否决学校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县纪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人事股要将相关干部抓学校安全工作的实绩作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有问题的对象接到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的决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取消被否决学校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提拔任用资格。
第十七条 被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学校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认真查找问题并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消除安全隐患,改变安全状况,并及时向县教育局后勤办报告整改情况,到期前申请验收。县教育局后勤办应加强督查指导,对整改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到位,对整改到位、消除隐患的,经验收合格后应给予确认。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党工股、人事股自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如实放入相关责任人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人对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提请复议,由县教育局受理。县教育局在一个月内复查完毕,提出是否变更追究决定的意见。被追究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请县纪委监委提出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中学、中心学校所辖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运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教育局党工股、后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