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鱼县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实施办法
索引号 : 01105619X/2026-2014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嘉鱼县教育局
名       称: 嘉鱼县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81号令)及咸宁市有关校车管理工作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力争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优质服务和安全管理,让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安全管理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嘉鱼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在乡镇和县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财政、发改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校车办),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校车办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县校车办:对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召开全县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督促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考核评估,促进校车安全营运;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对重特大校车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力量有效处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校车不按规定线路营运、超速超载等行为,及时处理校车违法行为,牵头组建校车专营公司,并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职责。
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监督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定本乡镇校车服务方案和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经常组织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配合做好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及时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力量有效处置校车安全事故,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县教育局:负责合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交警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做好校车使用行政许可的受理、征求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等相关工作;与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安全行车条件的审查,加强学校门前和校车线路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设施建设,及时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加快校车停靠点设施建设,查处校车违规载客及其他非法营运行为,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公安交管大队: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查驾驶员资质并核发校车驾驶证,督促校车按时年检和驾驶员审验,建立“一车一挡”,完备和适时更新校车资料,加强学校门口.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控,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师生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况,并通报教育局、学校和校车车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县财政局:督促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筹集政府安排的校车服务经费,及时拨付校车补贴及奖励资金。
县应急局: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指导运营双方协定价格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学生用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学校(幼儿园):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与校车公司签订安全责任状,督促学生监护人与校车提供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做好学生上下车护导和清点交接工作,对校车安全事故,及时启动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有效处置并向乡镇政府和交警、教育等部门报告。
校车公司: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校车,办好相关手续,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配好随车照管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驾驶员、照管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学校、驾驶员、照管员、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对校车安全事故,及时向乡镇政府,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及学生的监护人报告,并启动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处理后续事宜,做好价费的协商与公示工作,严格按标准收费,建立校车与驾驶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
(三)校车运营
1.运营原则
采取政府主导、财政补贴、企业投资、社会捐助等方式,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鼓励实行校车专营公司企业化运营。
2.服务对象
校车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就近入学的学生,照顾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的农村入园幼儿。农村初中学生周末回家采取农村客运公司提供车辆服务模式解决交通问题,不纳入校车管理。
3.运营模式
(1)实行“六定”管理办法,即: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定时 .每期开学初由学校与专营公司固定人车对应关系后报教育、运管、交警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2)每辆校车只对应服务一所学校,禁止跨乡镇、跨学校服务区域接送学生。
(3)山区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入园幼儿的车辆必须是19座及以下的专用校车。20座及以上的专用校车只能接送平原地区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入园幼儿上下学。
(4)建立学校、校车服务企业及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校车运营收费标准制定机制,依据山区、平原及接送距离等客观因素,经上述代表协商后限定最高运营收费价格,并报县物价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
三、校车服务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报
1.申报条件
校车服务企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条件,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程序
县教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交管大队征求意见,县公安交管大队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目内回复意见。县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交管大队发放统一印制的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于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校车驾驶员申报
1.申报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申报程序
县公安交管大队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 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行驶
1.校车应统一涂装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学校应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在固定位置统一设置校车公示牌,载明校车的牌照号码、核裁人数、行驶路线、停靠站点、驾驶员姓名、随车照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精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3.校车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章违法行为
4.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校车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四)校车安全运行补贴
1、校车购置补贴标准
凡2017年8月以后购买国标的专用校车,给予一次性购车款补助。
2、校车运营成本补贴
对于经审批后悬挂校车标识投入运营的车辆,给予运营财政补贴。
3、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
对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县校车办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校车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研究问题,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