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鱼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 及申请流程
索引号 : 01105619X/2026-2016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嘉鱼县教育局
名       称: 嘉鱼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 及申请流程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受理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政策依据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所需材料
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校车办。 |
审核分送 | 3个工作日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另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
回复意见 | 3个工作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
审查意见 | 5个工作日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