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赋予潘家湾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公示
索引号 : 01105619X/2019-185237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委编办
名       称: 嘉鱼县赋予潘家湾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21
附件 | ||||||||||
嘉鱼县赋予潘家湾镇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 领域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县镇职责边界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县 | 镇 | |||||||
1、行政审批类 | ||||||||||
1 | 规划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 潘家湾镇辖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
2 | 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 潘家湾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
3 | 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 在潘家湾镇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
4 | 规划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项目 | ||
5 | 规划 | 改变规划条件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潘家湾镇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由潘家湾镇审批。 | ||
6 | 城管 |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规章】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 潘家湾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 | ||
7 | 城管 |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所有公共绿地内。 | ||
8 | 环卫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第101项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 | ||
9 | 城管 | 城市绿化工程的审批 | 1.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第十一条 【规章】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工程建设项目 | |
10 | 城管 | 2.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 第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工程建设项目 | ||
11 | 环卫 | 更换、迁移、封闭和拆除环卫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31号,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 | ||
12 | 环卫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条: 【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 | 城管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规章】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法规】《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临时占用潘家湾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绿地 | ||
14 | 城管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在潘家湾镇辖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潘家湾镇审批 | ||
15 | 城管 |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零七项 【规章】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 | ||
16 | 园林 |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 对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5月25日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第二十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范围内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 | |
17 | 园林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5月25日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的古树名木 | ||
18 | 市政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 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140号令)第二十六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 | ||
19 | 市政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条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令)第十七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 | ||
20 | 市政 |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 | ||
21 | 市政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三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 | ||
22 | 市政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标线等设施施工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第二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内 | ||
23 | 住建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 | 住建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5 | 住建 | 燃气工程施工、经营、改动许可 | 燃气工程报建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46号公布)第七条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第一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6 | 住建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十五条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7 | 住建 | 燃气工程施工、经营、改动许可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8 | 工商 | 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及延期、变更核准) | 行政许可 |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14〕29号) | 县工商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9 | 工商 | 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55号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 | 县工商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0 | 工商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 | 县工商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1 | 工商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 | 县工商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2 | 工商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县工商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3 | 工商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 | 县工商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4 | 工商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法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65号) | 县工商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5 | 工商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通过)第六条 【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 县工商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6 | 国土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 县国土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7 | 国土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县国土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8 | 交通 | 涉路施工许可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公路改线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01年5月31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39 | 交通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01年5月31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0 | 交通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1 | 交通 | 涉路施工许可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01年5月31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2 | 交通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3 | 交通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4 | 交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01年5月31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二十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5 | 交通 | 在公路用地范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6 | 交通 | 涉路施工许可 | 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7 | 交通 | 占用公路边沟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五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8 | 交通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01年5月31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六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49 | 交通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域的河道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50 | 交通 | 涉路施工许可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七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乡道许可 | |
51 | 畜牧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县畜牧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经营的 | ||
52 | 农业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 县农业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经营的 | ||
53 | 食药监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经营的 | ||
2、行政执法类 | ||||||||||
1 | 城管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 | 城管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 | 城管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规章】《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1999湖北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一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 | 环卫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1年12月1日修正)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 | 环卫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九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1年12月1日修正)第九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 | 环卫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 | 环卫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主席令第8号)第五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 | 环卫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9 | 环卫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法规】《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0 | 环卫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1 | 环卫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 | 环卫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法规】《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 | 环卫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 | 环卫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 | 环卫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八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 | 环卫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 | 环卫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 | 环卫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 | 环卫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 | 环卫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1 | 环卫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2 | 环卫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 | 环卫 | 对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占用、改变公厕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 | 环卫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条 、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5 | 环卫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6 | 环卫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第139号令)第十一条 【法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7 | 环卫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法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8 | 环卫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9 | 环卫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0 | 环卫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五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1 | 环卫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三十八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2 | 环卫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九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一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3 | 环卫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4 | 环卫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5 | 环卫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6 | 环卫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八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7 | 环卫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十四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8 | 环卫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9 | 环卫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0 | 环卫 | 对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或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1 | 环卫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2 | 环卫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3 | 环卫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4 | 环卫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5 | 环卫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6 | 环卫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7 | 环卫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8 | 环卫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一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49 | 环卫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0 | 环卫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1 | 环卫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2 | 环卫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1年12月1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3 | 环卫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4 | 环卫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5 | 环卫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6 | 环卫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和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7 | 环卫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8 | 环卫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9 | 环卫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八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0 | 环卫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的检测 | 行政检查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三十一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1 | 园林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2 | 园林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5月16日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3 | 园林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4 | 园林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5 | 园林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6 | 园林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四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5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第十条第二款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7 | 市政 | 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8 | 市政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3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9 | 市政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第六条第二款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140号令)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0 | 市政 | 对承担城市人行道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第四十一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14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1 | 市政 | 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等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2 | 市政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3 | 市政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641号令) 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4 | 市政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及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641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5 | 市政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6 | 市政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九条、第六条第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7 | 市政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第六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8 | 市政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第六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9 | 市政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二款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0 | 市政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1 | 市政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或者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二款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2 | 市政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3 | 市政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14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4 | 住建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十一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
85 | 住建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 ||
86 | 住建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
87 | 住建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
88 | 住建 | 对产生或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未进行跟踪、记录,或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
89 | 住建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十六条 、第五条第二款 【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
90 | 住建 | 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排水单位和个人 | ||
91 | 住建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第五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92 | 住建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93 | 住建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94 | 住建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清洗消毒储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 ||
95 | 住建 | 对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供水水压不符合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供水单位 | ||
96 | 住建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第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工程建设单位 | ||
97 | 住建 | 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第十七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98 | 住建 | 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供水单位 | ||
99 | 住建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供水单位 | ||
100 | 住建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101 | 住建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建设单位 | ||
102 | 住建 | 对在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103 | 住建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二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104 | 住建 | 对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105 | 住建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位或个人 | ||
106 | 住建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排水单位或个人 | ||
107 | 住建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条第二款 【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排水单位或个人 | ||
108 | 住建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09 | 住建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24日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第四十条 机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10 | 住建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11 | 住建 | 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十四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发布)第十七条、第十三条 | 县环保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排水单位和个人 | ||
112 | 工商 |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县工商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 ||
113 | 工商 | 对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县工商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 ||
114 | 工商 | 对涉嫌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县工商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 ||
115 | 工商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县工商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 ||
116 | 国土 |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1.对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规章】《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6月17日湖北省政府令第45号)第五十六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17 | 国土 | 2.对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 【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六条 【规章】《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45号)第五十六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18 | 国土 | 3.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1996年3月29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19 | 国土 |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三十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0 | 国土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四十条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1 | 国土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2 | 国土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相关义务的处罚 | 1.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3 | 国土 | 2.对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4 | 国土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相关义务的处罚 | 3.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5 | 国土 | 4.对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法规】《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6 | 国土 | 5.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7 | 国土 | 6.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8 | 国土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相关义务的处罚 | 7.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三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29 | 国土 | 8.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0 | 国土 |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四十七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1 | 国土 | 2.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2 | 国土 |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 | 3.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3 | 国土 | 对拒不交出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八十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4 | 国土 | 对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规章】《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6月17日湖北省政府令第45号)第五十七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5 | 国土 | 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处罚 | 1.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八十条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6 | 国土 | 2.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3日修正)第十六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7 | 国土 | 3.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规章】《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2002年1月15日湖北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二十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8 | 国土 | 对建设单位违法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处罚 | 1.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第四十一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39 | 国土 | 2.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十一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0 | 国土 | 3.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第四十二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1 | 国土 | 对建设单位违法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处罚 | 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第四十三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2 | 国土 | 5.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第四十六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3 | 国土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代为组织复垦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 【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 56 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4 | 国土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法规】《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2年1月18日会议通过)第十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5 | 国土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县国土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6 | 人社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核实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1年1月1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 县人社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7 | 人社 | 《就业创业证》审验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2月22日印发)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第二十四条 | 县人社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8 | 人社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第四十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65号)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2011〕38号) | 县人社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49 | 人社 |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第五条、第七十三条 | 县人社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0 | 人社 |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条、第七十七条 | 县人社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1 | 交通 | 对影响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十六条 | 县交通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2 | 交通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十六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条 | 县交通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3 | 交通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十七条 | 县交通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4 | 交通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条 | 县交通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5 | 交通 | 对造成公路损坏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县交通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6 | 交通 | 对影响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 县交通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7 | 交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8 | 交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县交通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59 | 水利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0 | 水利 |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法规】 《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8年11月27日通过)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1 | 水利 | 对违反河道治导线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2 | 水利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六条 【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8年11月27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八款、第三十三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2006年7月21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通过)(2012年5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3 | 水利 |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8年11月27日通过) 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4 | 水利 | 对违反水体利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5 | 水利 |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6 | 水利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二条 【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六十条 【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3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法规】《水文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二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8年11月27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规章】《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通过)第四十五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7 | 水利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二条 【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3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规章】《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82年8月12日省政府令第33号)第七条 第二十条 第四十二条 【规章】《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02年6月17日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十七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8 | 水利 | 对拒绝水库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02年6月17日省政府令第234号)第三十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69 | 水利 | 对在库区拦汊筑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8年11月27日通过)(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3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2006年7月21日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规章】《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02年6月17日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0 | 水利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1 | 水利 | 对水资源论证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第15号)第十三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2 | 水利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和违反取水计量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1.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3 | 水利 | 2.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4 | 水利 | 3.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5 | 水利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和违反取水计量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取水计量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三条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五十三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6 | 水利 | 对违反水功能区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2006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7 | 水利 |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11月26日通过,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8 | 水利 | 对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11月26日通过,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79 | 水利 | 对擅自变更碴场地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五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0 | 水利 | 对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0日年国务院令第320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规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19号,2010年3月12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规章】《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9月15日省政府令第256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规章】《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333号,2011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1 | 水利 | 对违反水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八十条 【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2 | 水利 | 对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七十条 第八条第三款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法规】《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三条 【法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2006年7月21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3 | 水利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 第八条 第七十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4 | 水利 | 对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161号)第十五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5 | 水利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具、机械及设备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法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四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6 | 水利 | 对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船舶实施扣押 | 行政强制 | 【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八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7 | 水利 | 对阻洪违法建筑及障碍物的强制清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8 | 水利 | 对非法围湖、围垦河道、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代为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五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通过)第六十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9 | 水利 | 对水土流失不治理或弃渣不清理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法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0 | 水利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1 | 水利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行政强制 | 【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2 | 水利 | 对湖泊保护区从事建设和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恢复原状、代为清除 | 行政强制 | 【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3 | 水利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6月22日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4 | 水利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通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5 | 水利 |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第二十五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6 | 水利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八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7 | 水利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8 | 水利 |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三十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9 | 水利 | 对违反农村供水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农村供水和农村公共供水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013年6月24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0 | 2.对供水单位违法供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013年6月24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 县水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1 | 畜牧 | 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450号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 县畜牧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2 | 畜牧 |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 县畜牧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3 | 畜牧 |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十四条 | 县畜牧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4 | 食药监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5 | 食药监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6 | 食药监 | 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7 | 食药监 |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三十六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8 | 食药监 | 对食品因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被责令暂停销售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第一百四十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09 | 食药监 | 封存不合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相关产品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主席令21号)第一百零五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10 | 食药监 | 查封、扣押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主席令21号)第一百一十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11 | 食药监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责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12 | 食药监 | 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主席令21号)第一百一十条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 | 县食药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13 | 财政 | 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14 | 财政 | 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15 | 财政 | 3.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16 | 财政 | 对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17 | 财政 | 对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18 | 财政 | 对中标供应商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三条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19 | 财政 | 对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七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20 | 财政 | 对集中采购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21 | 财政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法规】《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八条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22 | 财政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法规】《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223 | 财政 |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 ||
224 | 农经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25 | 农经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26 | 农经 | 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通过) 第五十五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27 | 农经 | 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五次会议修改) 第七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28 | 农经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2012年7月27日通过) 第五十六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29 | 农经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经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0 | 财政 | 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1 | 财政 | 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八十八条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第七十六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2 | 财政 |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3 | 商务 | 对企业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县商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4 | 商务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令第8号)第七条 第二十一条 | 县商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5 | 商务 | 对餐饮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一条 | 县商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6 | 商务 | 对洗染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县商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7 | 商务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 | 县商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8 | 商务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第二十三条 | 县商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39 | 商务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 | 县商务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0 | 安监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1 | 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62号,2015年78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2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规章】《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3 | 安监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4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五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5 |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6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7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1日通过)第十五条 【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8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规章】《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8日省政府令第384号)第六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49 |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50 |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51 | 安监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改) 第二十六条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修改)第三十条 | 县安监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52 | 环保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五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 | ||
253 | 环保 | 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 | 县环保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 | ||
254 | 环保 | 对制造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县环保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或辖区内噪音敏感区造成严重噪音污染的企事业单位 | ||
255 | 民政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 县民政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56 | 民政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十条 | 县民政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57 | 民政 | 对阻碍自然灾害救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发第577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县民政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负责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其他类 | ||||||||||
1 | 环卫 | 对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方案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八条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九条 | 县规划执法局/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环卫、市政设施工程 | ||
2 | 环卫 | 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权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个人 | ||
3 | 环卫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生活垃圾经营企业和个人 | ||
4 | 环卫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 | 环卫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备案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 | 环卫 | 城区道路机械化洗扫、洒水作业及交通护栏清洗 | 其他类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行)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1994年4月12日建设部建城[1994]238号发布)第七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 | 环卫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审批 | 其他类 |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1年12月1日修正)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 | 环卫 | 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9 | 环卫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第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0 | 规划 |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 | 行政确认 |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建设工程 | ||
11 | 规划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四十五条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建设工程 | ||
12 | 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核(不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四十条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 县住建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规划控制区内工程项目 | ||
13 | 选址意见书初审 | 其他类 |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由市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 |||
14 | 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含出让、划拨)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 县规划执法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规划区内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程项目 | |||
15 | 市政 | 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方案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涉及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 | ||
16 | 市政 | 对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城市道路工程 | ||
17 | 市政 | 城镇排水设施竣工资料的备案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8 | 市政 |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档案备案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19 | 市政 |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竣工修复检查验收 | 其他类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三十五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140号令)第三十条 | 县住建局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城市道路修复工程 | ||
20 | 市政 |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1 | 市政 | 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22 | 住建 |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 行政确认 | 【法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七条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十六条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四条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第九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8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第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建筑工程 | ||
23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 行政确认 | 【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款 第九条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 |||
24 | 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施工方案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城镇排水工程 | |||
25 | 住建 | 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 其他类 | 【规章】《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政府令第127号,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政府令第378号修订)第八条 | 县住建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 | ||
26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审批 | 其他类 | 【规章】《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2002年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 县住建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 | |||
27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 | 其他类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 县住建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企业注册地在潘家湾的起重机械所有企业 | |||
28 | 住建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十七条 | 县住建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工程项目地在潘家湾镇辖区的其中机械使用单位和和人 | ||
29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 | 其他类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项目 | |||
30 | 房产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类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三条 | 县住建局 | 镇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 | 乡镇、房管双重备案 | |
31 | 房产 | 对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 | 县住建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2 | 住建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通过,主席令第8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法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发布)第四条 | 县住建局 |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33 | 国土 | 闲置土地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法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 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 第九条、第十条 《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 县国土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跨潘家湾行政区范围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认定 |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潘家湾镇负责辖区内闲置用地的认定 | ||
34 | 国土 | 对闲置土地行为的处置 | 其他类 | 【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自然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修订)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 县国土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跨潘家湾行政区范围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认定 |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潘家湾镇负责辖区内闲置用地的处置 | ||
35 | 国土 | 设施农用地备案 | 其他类 |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 县国土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 | ||
36 | 人社 | 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5月31日 鄂人社规[2011]1号)第二条、第三条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企业 | ||
37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办学情况备案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5月31日鄂劳社文[2004]65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6月1日鄂人社发[2011]38号)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
38 | 人社 | 就业失业登记 | 其他类 | 【法律】《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五条 【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1日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户籍人口 | ||
39 | 社会保险登记 | 养老保险登记 | 其他类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七条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八条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年第2号)第三条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户籍人口和企业就业人员 | ||
40 | 失业保险登记 | 其他类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八条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年第2号)第三条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户籍人口和企业就业人员 | |||
41 | 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登记 | 其他类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年第20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第三条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户籍人口和企业就业人员 | |||
42 | 人社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十九条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 人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规范性文件】《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人社部发〔2014〕17号)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户籍人口和企业就业人员 | |
43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其他类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规章】《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三十二条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户籍人口和企业就业人员 | |||
44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其他类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户籍人口和企业就业人员 | |||
45 | 人社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其他类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1日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十六条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户籍人口 | ||
46 | 充分就业社区的审核转报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二十二)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六条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所辖社区 | |||
47 | 人社 | 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企业 | ||
48 | 人社 |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规章】《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7月26日 鄂政发[2015]46号) | 县人社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企业 | ||
49 | 交通 |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等确需砍伐的公路林木砍伐备案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四十二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第593号国务院令通过)第二十六条 【规章】《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修正)第三条、第十六条 | 县交通局 | 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等确需砍伐的公路林木砍伐作业 | ||
50 |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港口设施征用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五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国家部委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2009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 县交通局 | 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港口设施 | |||
51 | 交通 |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船舶征用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二条 【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三条 【法规】《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12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6号)第三十九条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 县交通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 ||
52 | 水利 | 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 其他类 | 【法规】《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第441号)第三十二条 | 县水务局 |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 重大应急处置由县级统一协调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53 | 畜牧 | 因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征调人员、车辆、设施等 | 其他类 | 【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450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县畜牧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企业和个人 | ||
54 | 畜牧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第四十条 【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条 | 县畜牧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企业和个人 | ||
55 | 财政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1月15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法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第二十九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 ||
56 | 财政 | 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权属变动行为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 ||
57 | 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第四十七条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 |||
58 | 财政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七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政府采购项目 | ||
59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资格审查认定 | 其他类 |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 第十五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企业 | |||
60 |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审计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 其他类 |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31日版本实施)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第三条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第三条第一款 【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发村发[2014]10号)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所辖村、社区 | |||
61 | 农经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62 | 农经 | 村、组财会人员任免及调整备案 | 其他类 | 【法规】《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核算。 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职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63 | 农经 |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 【法规】《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 县财政局 | 镇财政所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 ||
64 | 商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其他类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 | 县商务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
65 |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其他类 |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条 | 县商务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 | |||
66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 其他类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令第8号)第七条 | 县商务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 |||
67 | 安监 |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其他类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二款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体 | ||
68 | 安监 | 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 ||
69 | 安监 |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备案 | 其他类 | 【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国发 〔2011〕 40 号)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单位 | ||
70 | 安监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类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
71 | 安监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试运行方案的备案 | 其他类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第77号令修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 | ||
72 | 安监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其他类 |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 ||
73 | 安监 | 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和风险评估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第二十条第一款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三条第(四)款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存在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企业 | ||
74 | 安监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现场处置措施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企业 | ||
75 | 安监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其他类 |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规章】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2年8月省政府第354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第二十条 | 县安监局 | 镇政法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法术生产安全事件的企业 | ||
76 | 环保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 县环保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建成区或辖区内噪音敏感区夜间施工作业 | ||
77 | 民政 | 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 行政给付 |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民政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8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第三款 【规章】《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第十七条 | 县民政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79 | 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敢 | 行政给付 |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第二十六条 | 县民政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0 | 高龄补贴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 【规章】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 | 县民政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1 | 临时救助对象核定及救助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 县民政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 县民政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3 | 民政 |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 | 其他类 |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 县民政局 |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 | 在潘家湾镇辖区内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 | ||
84 | 经信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其他类(行政备案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鄂经信规划〔2010〕139号) | 县经信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跨潘家湾行政区范围的由县科经局备案 |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潘家湾镇负责辖区内企业项目备案 | ||
85 | 发改 | 县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类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条第三款 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县发改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范围内县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 | ||
86 |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 其他类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3]329号)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鄂发改办[2014]194号) | 县发改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范围内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 | |||
87 | 卫计 | 同意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 | 其他类 | 【规章】《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计划生育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口委[2012]6号)第三条第二项 | 县卫计局 | 镇行政审批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 ||
88 | 卫计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县卫计局 |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 | 潘家湾镇辖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