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陈鑫)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1635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工商 发文单位: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陈鑫)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01

市监列严〔202411

当事人陈鑫

身份证件号码:42122********50015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户籍地嘉鱼县鱼岳镇丝瓜巷 42号,现居住嘉鱼县鱼岳镇北门湖廉租房B栋2单元202室

本局收到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鄂1221刑初19)。2023年7月,吴涛、尹正以牟利为目的,合伙从上线处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贩卖给他人吸食,所获利润二人平分。并聘请陈鑫帮忙送货,给其好处费。此后,吴涛负责以每个220元至230元的价格购进电子烟,尹正负责以每个350元至4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7月至8月期间,二人先后将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销售给张瑶、丁励、徐从一等人予以吸食,共获销赃款 34970 元。 赃款吴涛和尹正予以均分,陈鑫从中非法获利400元。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梁康以牟利为目的,从吴涛、尹正和李昊处以每个220元至240元的价格购进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除自己吸食部分外,再以每个 300元至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锐、曾文龙、赵康伦、孙康、余智醇等人予以吸食,共获销赃款 6000 元。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李昊以牟利为目的,从武汉市、岳阳市等地以每个130元至160元的价格购进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再以每个230元左右的价格贩卖给梁康吴涛、尹正、杜承宇等人,共获销赃款 18785 元嘉鱼县公安局梁康家中现场扣押电子烟 5个。经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 5 个电子烟弹内的烟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经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当事人实施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3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涛、尹正、梁康、陈鑫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 2023年9月4日,被告人李昊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经检测,吴涛、尹正、梁康、陈鑫的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吴涛已退赃款1600元、尹正已退赃款5800元、梁康已退赃款 6000 元、李昊已退赃款18785 元、 陈鑫已退赃款400元。吴涛、尹正、梁康、李昊、 陈鑫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百二十条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吴涛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尹正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梁康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昊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陈鑫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 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销售药品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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