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作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鄂规工程421221201200008号)剩余建设规模(部分注销)的公告[2026]第003号
索引号 : 01105619X/2026-1239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作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鄂规工程421221201200008号)剩余建设规模(部分注销)的公告[2026]第00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我局于2012年3月14日向咸宁怡和亚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核发了厂房及生产辅助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鄂规工程421221201200008号):建设规模53177平方米(原证附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该公司核发了地块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鄂规核实421221201900013号):核实建设规模13473.11平方米(原证附后)。
现因该企业对原规划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项目总建筑为45161.6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 49248.23平方米,与原许可建设规模不符。企业向我局申请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重新办理。鉴于该项目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建设规模中已完成核实部分对应的许可效力不可撤销,故对剩余未建设的建设规模(原许可53177平方米减去已核实13473.11平方米,剩余39703.89平方米),依法依申请予以作废(部分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剩余未建设部分的许可内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送变化,我局依法予以撤回,对其作废(部分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鄂规工程421221201200008号)及相关附件、附图中已完成核实(13473.11平方米)的部分,仍维持原法律效力;剩余未建设的部分(39703.89平方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予以作废(部分注销)。
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715-6359058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