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1882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嘉鱼县财政局
名       称: 嘉鱼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19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广绿色产品发展应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品质提升,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鄂政办〔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绿色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有关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的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适时更新上述产品清单。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绿色采购需求管理。涉及大型活动举办、设备购置、建筑材料、公务用车、数据中心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在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需求审查中要重点关注是否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在需求管理中,采购单位应当明确采购标的的相关绿色环保要求、技术标准、评审标准等,并在采购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等措施,加强供应商履约约束。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二)落实节能环保采购政策。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采购标的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其中,如果涉及多个标的的,应逐一确认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在电子卖场采购时,强制、优先采购标注“节能”、“环保”标识产品。
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采购单位可以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的,对获得相关证书的小微企业及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给与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上限。
(三)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采购单位应将推广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推广使用绿色包装。采购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参考包装需求标准,鼓励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合同中载明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
(五)拓展绿色建材应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绿色建材试点项目。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鼓励修缮类项目改造后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六)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采购单位在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老干部服务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等公务用车购置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逐步新能源化。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七)提升企业创新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对参与绿色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按规定享受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增强执行绿色采购政策的自觉性,建立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机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明确绿色采购原则,将绿色采购需求嵌入到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和方法要体现绿色采购导向,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贯彻落实。
(三)财政部门要紧盯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督促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对未按要求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对采购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计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扣分。同时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
(四)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已列入省生态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各市(州)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要求行政区域内政府 绿色采购比例≥93%。财政部门应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合同备案工作中对预算单位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责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附件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附件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附件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嘉鱼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