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鱼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3-18542 文       号 : 嘉政办发〔2023〕8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鱼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0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12号)精神,县政府决定成立嘉鱼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章 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冯 道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熊 革 县统计局局长
黄茂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 辉 县发改局副局长
成 员:杨智勇 县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张红春 县委编办副主任
王培文 县教育局副局长
汪 婷 县科经局副局长
罗 婷 县民宗局副局长
袁红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董仲武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吴 侃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飞鸣 县财政局副局长
高建国 县人社局副局长
尹 方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元辉 县交通局副局长
黄伟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熊智民 县文旅局党组成员
高学民 县卫健局公卫总师
李 军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胡中心 县税务局副局长
曹文涛 县总工会副主席
房 文 县供销社副主任
张 丽 县统计局副局长
张秋云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需经领导小组研究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加强与各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局长熊革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丽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任务完成后自动撒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嘉鱼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单位名称 | 工作职责 | 备注 |
县政府办公室 | 负责协调经济普查重大事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经济普查工作责任制;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提交经济普查重大工作议案;协调县领导出席经济普查的重要活动;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等全局性的重大会议。 | |
县统计局 | 负责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抽调人员设置内部工作组集中办公;负责全县经济普查方案实施和经济普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开展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和重大经济普查活动的宣传报道,全方位抓好经济普查宣传。督促协调全县宣传系统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发改局 | 负责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和服务业法人单位名录资料。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委政法委 | 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做好网格员参与村(居)委会普查动员工作。督促协调全县政法系统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委编办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名录信息。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教育局 | 负责提供本系统教育及相关单位名录资料;提供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关普查数据。督促协调全县教育系统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科经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相关名录资料,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从事拍卖、商贸领域展会和对外文化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名录资料;提供分法人单位反映新服务以及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量指标解释。协调全县科技、经信、商务等系统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民宗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宗教场所、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工作机构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等名录和相关资料。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公安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单位及分公司的单位名录资料。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民政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部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和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名录资料。协调全县民政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司法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律师执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名录和相关资料。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提供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汇总资料。协调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人社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缴纳保险的企业法人和企业分支机构资料,本系统掌握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录资料;提供分法人单位反映新服务以及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量指标和指标解释。 | |
县住建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交通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等法人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农业科研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录等基础资料。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文旅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等名录资料;提供分法人单位反映新服务以及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量指标和指标解释。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卫健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录资料;提供分法人单位反映新服务以及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量指标和指标解释。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县注册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登记资料,经营异常单位、违法失信单位名录资料和年报资料。负责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税务局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县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行政登记资料(按正常纳税户和非正常纳税户分别提供),同时提供分单位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缴纳税金等资料;负责协调全县各级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按正常纳税户和非正常纳税户分别提供)。提供有关税务方面的制度、政策信息,利用税务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督促协调全县税务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金融办 | 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督促协调全县金融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总工会 | 负责提供本单位法人产业名录,提供本系统工会名录。协调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 |
县供销社 | 负责提供本单位法人产业名录,提供本系统供销社及网点法人产业单位名录。协调配合普查机构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