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6-22213 文       号 : 嘉政办函〔2026〕1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8月13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嘉鱼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3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3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5〕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授权运营模式
采取整体授权模式,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开发利用;县政务数据局作为实施单位,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对数据增值潜力显著、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分领域与应用场景,可按照必要、稳慎原则,采取个别授权方式对特定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实施授权运营。用于个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仍可通过非排他方式用于整体授权或其他领域个别授权。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活动。
二、授权运营范围
(一)统筹搭建目录体系并常态化动态维护。县政务数据局牵头搭建全县统一规范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体系,按要求在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完成发布上线;结合全县授权运营工作推进进度与市场主体数据产品研发应用实际,各数据提供单位严格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相关规定,对运营目录实行常态化、规范化动态调整与更新维护。
(二)聚焦重点领域科学划定授权运营行业范围。优先聚焦与民生保障、行业增值、产业发展相关等关键领域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重点覆盖信用、教育、科技、工业、就业、社保、自然资源、空间地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体育、气象、金融等所列行业全部领域。
(三)多渠道归集扩充公共数据资源来源。各垂直管理部门主动向上对接,积极推动国家、省、市三级本领域数据资源向我县归集回流,为全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企业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采集、生成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依规纳入全县统一授权运营管理范畴。
(四)严守禁运底线及目录调整审批程序。依法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一律不得开展授权运营;经审定后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除按规定可动态更新的目录内容及公共数据产品、服务清单外,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更新的,由县政务数据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授权运营支撑体系
依托市运营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市运营平台是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县政务数据局依托现有数据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加强数据要素规范化、标准化采集与动态更新,推动市级数据按需回流。
四、授权运营管理
(一)明确准入要求与程序。县政务数据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并向社会公示;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为3年。数据提供单位不得自行授权,严禁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给社会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制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运营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汇总应用场景及数据需求清单,按照“一场景一审核”的原则,提交县政务数据局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并在市运营平台发布。首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绿色农业产业链数据集、智慧停车动静态数据集、特色文旅数据集等。
(三)加强授权运营技术保障。县政务数据局指导运营机构依托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开展规范化运营,强化数据保护技术手段,通过使用数据沙箱、智能合约、隐私计算等安全合规的方式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机构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途径,保障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加强数据质量检测和评估保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擅自留存或违规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将安全监管贯穿于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全过程,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运营安全防护和监测预警,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流程、责任人与工作措施,定期演练,确保公共数据使用全程安全可控。
(五)规范授权运营资产管理。财政部门探索将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的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严禁借授权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防范数据资产安全风险。
(六)界定退出情形及流程。授权运营协议期满后,运营机构应当退出授权运营活动。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且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程序退出授权运营;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且未按照要求整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县政务数据局可以终止授权运营。符合退出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关闭运营机构在市运营平台中的相关权限。
五、授权运营工作机制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流程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合规使用与高效运转,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审核评估、争议处置、成本收益、监督评价五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数据安全保障与审核评估机制。运营机构须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及应急处置预案,按规定披露数据资源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数据使用需求审核中发现安全、合规等各类风险的,须第一时间向县政务数据局报告,由县政务数据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研判、合规评估与处置。
(二)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审核发布机制。严格执行公共数据产品与服务出域管理要求,所有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在正式发布前,必须经运营机构完成合规审核、安全审查,并按程序报县政务数据局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上线发布。
(三)建立运营相关争议处置机制。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对平台进驻申请、公共数据资源使用申请、数据产品出域审核等事项办理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依法依规向县政务数据局提出申诉,县政务数据局按规定程序受理、核查并予以答复。
(四)建立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机制。运营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价格政策与收费标准,规范开展成本核算。县政务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企收益分配制度,并根据运营实际实施动态调整,保障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合理。
(五)建立运营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县政务数据局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监督检查与综合评估,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共数据资源贡献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运营全过程监管与绩效导向,提升数据运营质效。
六、授权运营主体责任
县政务数据局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指导、监管、协调、考核和技术对接等工作;数据提供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编制、登记、数据归集治理、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并开展定期评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把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数据安全相关监管;运营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