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1-02726 文       号 : 嘉政办发〔2020〕1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嘉鱼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为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县外企业来嘉投资兴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县扩大投资,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16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鱼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6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奖励项目。县内外企业在嘉鱼县域内新投资或现有企业新增加投资,符合嘉鱼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下列类型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原矿采掘且无加工增值项目;

3.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

4.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

5.上级统筹计划安排的项目。

(二)奖励对象。对于在引进项目及项目落地服务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

二、奖励标准

按照产业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条款,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形成固定资产到资额的2‰-3‰进行奖励: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2‰;到资额1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奖励标准为2.5‰;到资额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3‰,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奖励实施

(一)奖金申请。每年元月上旬,符合奖励范围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机构)情况简介、项目情况简介、到资凭证、投资方和承接地的证明材料等。

(二)奖金初审。项目承接园区、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核实。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将拟获奖项目提交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

(三)奖金评审。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县领导、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对拟获奖项目进行评审,确认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

(四)奖金实施。奖金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审意见,从县财政中列支兑现,并由获得奖励的自然人(机构)依法纳税。

四、跟踪管理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者或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明属实,将依法追回所发奖励资金和取消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不影响与企业达成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实施。

(二)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县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嘉鱼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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