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2-41519 文       号 : 嘉政办发〔2022〕2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嘉鱼县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激发和调动政府专职消防员投身消防救援事业的热情,锻造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统一招聘、任用、管理的,专门从事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等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站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委编办批复、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执行“两严两准”纪律部队建队标准、为县消防救援大队所属的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招收录用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批准核定文庙山政府专职小型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10名,湖北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产业园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员15名。2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制管理,人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应急救援等现实需要适当调整。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程序包括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心理测试、考试、政审、体检、公示、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招聘方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拟定,招聘程序、招聘条件、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等参照《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两个消防救援站的站长、指导员从在消防救援站工作满1周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中竞聘产生,具体竞聘方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并实施,竞聘结果报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与消防救援站站长、指导员聘用前必须参加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期满后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七条 消防救援站站长、指导员竞聘上岗工作坚持民主平等、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竞聘方案;
(二)发布公开竞聘岗位类别、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竞聘对象个人申请;
(四)审核竞聘对象资格条件;
(五)政治审核;
(六)体格检查;
(七)体能测试、业务技能测试;
(八)笔试、面试;
(九)在本单位公布拟聘人员名单;
(十)岗前培训;
(十一)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合同期限3年);
(十二)竞聘结果向上级备案。
消防救援站站长、指导员岗位竞聘工作按照“培养一批、成熟一批、任职一批”的原则,根据综合考核排名先后顺序进行选拔。聘用期满或因离职、撤职等导致岗位空缺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重新组织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上届岗位任职人员。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主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综合性应急救援职责:
(一)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
(四)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救援站站长、指导员职责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考评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以及部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严格参照《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执行,实行每月量化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的考评机制。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结果作为等级晋升、岗位竞聘、薪资核发、奖惩激励、合同签订与解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社保、医保、公积金、服务费、伙食费、服装费等费用的支出按照相关标准由县财政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做出适度同步调整。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激发消防救援站站长、指导员管理积极性,确保队伍实战能力提升和队伍管理安全稳定,消防救援站站长、指导员额外享受岗位绩效工资,并适当享受消防部门规定的相关津补贴,岗位绩效工资每月依据量化考评结果据实发放,所需经费由县本级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同时由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考评评定为优秀的,按照月应发工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评定为合格的,按照月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奖励工资,同时不予晋级增资。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等文件精神,享受职业健康监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组织进行1次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执行重大特殊灭火救援任务的,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体检。
第五章 奖惩与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表现突出、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必须给予处分。奖惩严格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消防救援站站长、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关规定撤职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解聘和撤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为保留经验丰富的一线救援队员,对工作满5年以上(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含辞退和开除的),经组织批准退出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对工作满15年或年龄满50周岁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含辞退和开除的)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一线消防救援工作的,可转岗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文员岗位工作(工资标准按照文员岗位重新核定),或经组织批准退出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统计上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十九条 对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单位申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优待抚恤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待工作机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执行,给予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子女入学、参观游览、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优待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入职满2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为其颁发“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
第二十二条 因工受伤或致残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因工死亡的,按照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