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2-41522 文       号 : 嘉政办电〔2022〕2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嘉鱼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以下简称“居民两保”),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和《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依托村组、银行代收、多元化网络缴费”的征收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满意感、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要确保2022年“居民两保”参保率达到100%,征收率达到100%以上(各镇征收任务分配表附后),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三、征收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对象。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中小学学生、婴幼儿。
“居民两保”特困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参保登记,资金由财政补贴。
四、征收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2000元、2100元、2200元、2300元、2400元、2500元、2600元、2700元、2800元、2900元、3000元、3100元、3200元、3300元、3400元、3500元,共3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300元和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45元/年(其中,省级补贴30元/年、县级补贴15元/年);选择500元至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60元/年(其中,省级补贴40元/年、县级补贴20元/年);选择1100元至2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100元/年(其中,省级补贴40元/年、县级补贴60元/年);选择3000元至35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120元/年(其中,省级补贴40元/年、县级补贴80元/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2022年全市特困人员(含孤儿)按350元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90%(315元)给予定额资助,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突发严重困难人员等困难人员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175元)给予定额资助。稳定脱贫人员按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128元)予以资助。其他特殊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政策按《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7〕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收时间
“居民两保”集中征缴时间原则上截止2022年12月20日;“居民两保”个人缴费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
六、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主导。县人民政府全面指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部署、宣传发动、任务分解、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税务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居民两保”个人缴费征收管理;征缴方式、征缴政策的宣传、培训;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化建设和联网对接;协调督导镇、村(社区)组织“居民两保”个人缴费。
(三)镇政府主责。各镇人民政府是“居民两保”征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班,负责制定本辖区征收方案,安排村(社区)“居民两保”征收工作,全方位宣传政策;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村(社区);督导“居民两保”资金的征收入库,确保“居民两保”资金的安全,全力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村组(社区)主收。负责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参保人,负责组织人员入户征收,采集核对缴费人员信息,做到不遗漏一人、不错缴一人;负责“居民两保”资金的安全,及时缴费入库。
(五)部门配合。
1.县人社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政策宣传、工作督办、特殊人员补贴缴费入库、退库等工作。
2.县医保局。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特殊人员身份信息标识推送,协同各部门作好政策宣传等工作;各镇医保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传递给税务部门作为征收依据;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特殊人员的数据信息,并于10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传送。
3.县农商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负责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的代收、缴费凭证的开具、资金的及时划转。
各镇、村(社区)收缴的“居民两保”资金必须及时划到“代报解专户”,即:“嘉鱼农商行茶庵支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账号:9770500012190011;“邮储银行嘉鱼县支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账号:421560200261223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号:420696208156241035009001009。
4.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审核认定,提供人员清册,及时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并落实相应参保资助资金。
5.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特困优抚对象审核认定,提供人员清册,及时传递给医保部门,并落实相应参保资助资金。
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的审核认定,提供人员清册,及时传递给医保部门,并落实相应参保资助资金。
7.县残联。负责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审核认定,提供人员清册,及时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并落实相应参保资助资金。
8.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审核认定,提供清册,及时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并落实相应参保资助资金。
9.县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参加医疗保险动员工作;负责配合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镇、村(社区)对该群体进行集中征缴工作;12月20日集中征缴期满仍未缴纳医保费的学生,由县教育局负责代收。
10.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对特殊人员补贴资金的筹集与划拨以及征收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负责提供特殊人员信息数据的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务必于9月25日前向县医保局全面、准确提供所辖职责内特殊人员清册,确保所提供清册的完整率、准确率达到100%,并于12月1日前将所属特殊人员资助资金缴入基金账户。
负责提供特殊人员信息数据的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务必于每年7月5日、11月25日前向县人社局全面、准确提供所辖职责内特殊人员清册(数据提取日期分别为6月30日、11月20日),确保所提供清册的完整率、准确率达到100%,并分别于7月15日、12月10日前将所属特殊人员资助资金缴入指定账户。
七、征收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2年9月20日—9月30日)。
县、镇、村(社区)层层召开动员会,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县“居民两保”方针政策,安排部署征收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横幅等形式,广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真正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基金集中征收(2022年9月20日—12月20日)。
各镇要成立以镇长为组长,以税务、人社、医保、农商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各村(社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征收工作。
征收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参保登记、信息更新、保费征缴、审核汇总”等四项工作,各镇督促各村(社区)及时公示已缴和未缴人员名单,积极推行倒查销号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参保率达到100%,确保资金安全。
(三)考核评估(2023年1月1日—2023年2月10日)。
基金征收结束后,县税务局要联合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及时开展倒查销号和复核,查漏补缺,对各征收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八、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按照城乡居民医保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完成情况做好征收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依规定及时核定、足额拨付。具体拨付标准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征收总额4%(镇村级2%、代征银行1%、医保部门1%)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征收总额3%(镇村级1%、代征银行1%、人社部门1%)拨付。
各镇征收工作经费分别按居民医疗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完成情况核定。参保率达到目标任务100%(含)以上的,按基金征收总额的2%核定工作经费;参保率完成目标任务95%(含)至100%(不含)的,按基金征收总额的1.5%核定工作经费;参保率低于目标任务95%的,按基金征收总额的1%核定工作经费。当年征收工作经费应于次年10月前拨付到位。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两保”基金的征收工作,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二)及时汇总,确保安全。县税务局要及时汇总征收的基金和回收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积极协调,强化管理。县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基金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每15天向县政府政务督查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度。县税务局要做好基金征收的信息统计、整理工作,及时将基金征收情况报县政府。
附件:嘉鱼县2022年各镇“居民两保”参保缴费目标任务表
附件
嘉鱼县各镇2022年“居民两保”参保缴费
目标任务表
单位:人
序号 | 镇 | 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 | 居民医疗保险目标任务 |
1 | 陆溪镇 | 4852 | 19908 |
2 | 高铁岭镇 | 6321 | 21546 |
3 | 官桥镇 | 6941 | 26321 |
4 | 鱼岳镇 | 7862 | 58622 |
5 | 新街镇 | 5907 | 21594 |
6 | 潘家湾镇 | 10107 | 40276 |
7 | 渡普镇 | 6424 | 21274 |
8 | 簰洲湾镇 | 11586 | 35459 |
合计 | 60000 | 245000 |
备注:表中“居民两保”任务数均含特殊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