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5-11039 文       号 : 嘉政办发〔2025〕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水利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08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嘉鱼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规范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长效保障”的目标,按照《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0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为县城关以外农村居民提供饮用水的农村供水工程,主要包括各镇水厂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按照以下方法筹集:
(一)县财政补助资金。按我县农村人口(不含县城关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计60万元。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纳入县水利湖泊局账户统一管理。
(三)社会赞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赞助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纳入县水利湖泊局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我县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
(一)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
(二)水表、管材管件等供水设备、仪器及元配件更换;
(三)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实验仪器设备等易耗品购置和更换;
(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应急突发抢修。
第五条 维修养护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福利、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以及支付运营电费等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名目,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湖泊局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严格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支出。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应先向县水利湖泊局报送维修养护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审批表。
(二)县水利湖泊局组织现场勘察、核定,确定维修养护工程量清单。
(三)县水利湖泊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核定的维修养护内容由各镇水厂负责实施。
(四)工程完工后,由县水利湖泊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组织县水利湖泊局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五)供水单位凭维修养护基金预算审批表、项目实施内容批复、工程完工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办理报帐手续,由县水利湖泊局直接将维修养护基金划拨至施工单位账户。
(六)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通知县水利湖泊局组织人员到现场就突发抢修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后供水单位先行抢修,待工程完工验收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以实际发生费用核算拨付资金。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使用范围;
(二)一次性维修养护费用在3000元及以上的项目,供水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一次性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一)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害需要维修养护的;
(二)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和管护措施、落实管理人员管护职责的;
(三)供水单位未确定水价并收缴水费的;
(四)供水工程及设施、设备未投入使用,或投入使用尚在质保期的。
第十条 县财政局定期督办检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县水利湖泊局、供水单位积极配合,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的项目应确保真实。对在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嘉鱼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7〕57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