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贯彻落实〈湖北省种子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5-16179 文       号 : 嘉政办函〔2025〕11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贯彻落实〈湖北省种子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10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县开发区管委会:
《嘉鱼县贯彻落实〈湖北省种子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贯彻落实《湖北省种子条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提升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能力,切实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一)开展专题培训。印发条例单行本,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学习,提升对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扎实推进种子经销商、种苗繁育从业人员、种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等种业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二)广泛宣传普法。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条例,印制宣传条幅,组织执法人员进农户、进田间宣讲,引导农民群众和全社会参与。(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三)压实宣传责任。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责任单位普法责任清单,明确量化指标,定期督导通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将推进种业振兴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发展甘蓝、斑点叉尾鮰等优势特色品种,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五)增强育种创新能力。加强种业创新资源整合,推进谷神科技健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支持谷神科技二期建设,提高水稻种业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创新攻关计划,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机制。支持重点开展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种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育种创新基础。完善种业科研成果应用和权益分配、转化机制,健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提升成果转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教育局,各镇)
(六)加强种子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联合建立科研实践培训基地,培养种业专业技术人才,在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等方面为培养和引进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完善种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健全农业、林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七)加强良种繁育展示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水稻、蔬菜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开展优质高产多抗农作物繁育示范。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推进林草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八)支持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积极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促进种业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嘉鱼金监支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三、加强种业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九)健全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专门人员开展种子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十)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品种审定、示范推广、新品种保护、种子监督管理、种子储备、种子生产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管理、龙头企业培育等,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
(十一)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定期公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重点保护、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保存制度,加强珍湖国家湿地公园野生大豆保护区野生大豆的保护工作;对林木种质资源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合理安排并保障用地需要。推进种质资源精准鉴定,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开展优异种质资源的展示和共享利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各镇)
(十二)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制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开展品种认定,服务优势特色农作物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三)加强种子试验示范能力建设。制定品种示范推广计划,开展品种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宣传推介,促进优良品种和现代农林技术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十四)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作物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分类管理,完善许可条件,规范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
(十五)强化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加强种子标签和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开展种子检验技术研发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等品种测试,提供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分子鉴定等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十六)加强种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售种和专业合作社委托代购种子、统一供种等新型经营模式的监管。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各镇)
四、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十七)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在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提交条例执法检查自查报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十八)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好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