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3-14728 文       号 : 嘉政发〔2023〕1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嘉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7
1.6 响应分级及响应原则……………………………………8
1.7 应急预案体系……………………………………………9
2 组织机构………………………………………………………10
2.1 领导机构………………………………………………10
2.2 专项指挥机构……………………………………………11
2.3 工作机构………………………………………………11
2.4 现场指挥机构……………………………………………12
2.5 各镇应急机构……………………………………………13
2.6 咨询机构…………………………………………………13
3 运行机制……………………………………………………13
3.1 风险防控…………………………………………………13
3.2 监测预警…………………………………………………15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18
3.4 应急恢复与重建…………………………………………29
4 应急保障……………………………………………………33
4.1 队伍保障…………………………………………………33
4.2 财力保障…………………………………………………34
4.3 物资装备保障……………………………………………35
4.4 基本生活保障……………………………………………35
4.5 医疗卫生保障……………………………………………35
4.6 交通运输保障……………………………………………36
4.7 治安保障…………………………………………………36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36
4.9 气象水文地质服务………………………………………37
4.10 公共设施保障…………………………………………37
4.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38
4.12 社会动员保障…………………………………………38
4.13 科技支撑………………………………………………38
4.14 法制保障………………………………………………39
4.15 责任制度………………………………………………39
4.16 其他保障………………………………………………39
5 预案管理……………………………………………………39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39
5.2 预案衔接…………………………………………………40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40
5.4 宣传与培训………………………………………………41
5.5 预案演练…………………………………………………41
5.6 责任追究…………………………………………………42
6 附则…………………………………………………………43
附件 1 嘉鱼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照表……………………45
2 嘉鱼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表……………………46
3 嘉鱼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49
4 嘉鱼县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参照表……………………55
5 嘉鱼县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5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指挥机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发挥应急管理、卫健以及公安部门分别统筹协调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的综合作用。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部门预案、专项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格局。
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在依托现有社会应急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应急救援所需要的人员、队伍、装备、物资等社会资源,并有计划地对应急装备进行更新升级,系统保障应急救援软硬件能力匹配应急管理需求。
依法规范,保障救援。坚持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坚持应急救援与实际相结合,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完善行政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1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江(河)溢油事故,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工矿商贸等企业、公共场所及建设工程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水、电、油、气和通信网络、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核与辐射事故,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水电油气供应异常中断突发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具体见附件7.5。
本预案未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分级,按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划分标准执行。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发生概率极低、或者以往从未遭遇过,可能造成全局性、系统性、灾难性后果,且超出本县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可不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直接按重大危机事件应对处置。县城区或工业园区发生因化学品安全事故导致的泄漏、火灾、爆炸交织持续的严重影响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安全或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持续性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其次生事件,重大传染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县内持续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水、电、气等生命线供应持续中断的重大事件,重大核泄漏事件,重大金融事件及其次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恐怖袭击事件等,可视为重大危机事件。
1.6 响应分级及响应原则
1.6.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初判级别、嘉鱼县应急处置综合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等,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响应分级标准和启动条件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2响应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危机事件时,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层面的一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县委、县政府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县委、县政府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见附件7.2)及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由县政府发布实施,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报县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审议、发布实施,报县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县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直相关部门(单位)为委员单位。县应急委统筹协调、指挥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级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宣布启动和终止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全县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指导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研究部署、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设立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县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委或县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担任,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应急委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日常状态下,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办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收集、汇总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面临重大危机事件时,县应急委转为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办公室履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起草、修订与实施;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事项或提出建议;指导和协调各镇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总体、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属地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动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力量、社会组织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必要时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群众生活、物资保障、生产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各应急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其工作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必要时,现场指挥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
2.5 各镇应急机构
各镇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基层应急(安全)网格员需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参照县级组织指挥体系,设立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6 咨询机构
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与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市政府派专家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县、镇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县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2)县、镇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4)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县、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5)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志,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测预报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镇、各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牵头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建立健全气象、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传染病疫情、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等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2.3预警信息发布
当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由县政府或者县应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相应权限内的预警信息,并向咸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涉及跨行政区城的预警信息由咸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指挥机构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包括预警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预警发布后,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3.2.4预警行动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和相关镇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指派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和各镇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指派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警级别,并报县应急办和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备案。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县相关部门。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县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应急云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送
县政府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依法向市委、市政府及时报送重大敏感信息。县应急办、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1)各镇要健全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森林防火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相关镇和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书面向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3)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各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县应急办会同县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组织建立军地信息对接沟通机制。
3.3.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详见附件7.1。
(2)事发地镇政府要第一时间调派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引导社会应急力量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件情况。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办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3.3启动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经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先行组织处置,并及时报请市政府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原则上,县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县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县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
具体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需要多个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可由县应急委启动县级二级或者一级应急响应,由县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各镇对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县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镇级处置能力的,由县政府组织指挥。必要时,县政府可报请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县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镇、县有关部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②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勘察手段获取现场影像数据,分析现场人员伤亡、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等,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县有关部门报告。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铁路、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⑨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⑭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⑯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②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③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⑤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⑥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⑦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⑧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⑨严格进出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⑩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并在相关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及时向公众公布事件真相,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正确舆论;依法查处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惩处。
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交通运输、医疗救治、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3)县政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根据需要,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
3.3.6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政府应当指导组织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居(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7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的统筹指挥下进行。及时配合上级部门、指挥机构发布权威信息和处置进展动态信息。县、镇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县委、县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镇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8应急联动
事发地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3.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完成其现场指挥处置职能后予以撤销。
3.4 应急恢复与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1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3)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4)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3.4.2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县、镇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各镇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3.4.3调查评估与总结
(1)事故调查
县应急局参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县应急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分局、县水利湖泊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2)评估总结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县级前方指挥部(工作小组)汇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报送的事故调查情况评估报告,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县政府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3.4.4恢复重建
健全县委统筹、地方为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委、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县委、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住建、县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党委、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国家援助的,按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提出请求。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政府应全面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公安、消防、科经、应急、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农业农村、卫健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各镇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政府应当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境外、县外救援力量来县开展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向导、物资等便利条件。
4.2 财力保障
(1)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市财政支持。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装备保障
(1)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及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2)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镇及发改、民政、卫生、水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单位)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3)政府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政府应当确保避险场所符合规定要求。民政、应急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疾病得到及时医治。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4.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县交通局牵头,县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7 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度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局、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情况要立即报送。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县科经局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
4.9 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县气象局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和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利湖泊局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4.10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救援需要,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电、油、气、水的基本需求。
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4.12 社会动员保障
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13 科技支撑
各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县本级应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实现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数据互联互通,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14 法制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5 责任制度
(1)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4.16 其他保障
出现本预案未列出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类型,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影响的特殊需求制定相应的临时保障方案。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县应急局负责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县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修订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有关应急预案。发生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3)预案定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2 预案衔接
预案衔接遵循“下级应急预案服从上级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服从总体应急预案”的原则,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机制、任务措施和资源保障等与上级预案和本级政府总体预案相衔接,各相关预案之间任务措施、资源保障等相互衔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本预案衔接《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与培训
县应急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事件通俗教育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县人社部门和行政学院(党校)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灾应急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公益宣传,普及公共安全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
5.5 预案演练
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1)县应急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
(2)各镇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3)各镇、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级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各镇、各部门的预案演练应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科普宣教的目的。应急演练准备、实施、评估与总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鄂应急函〔2010〕1号)执行。
5.6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 附则
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要求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专项和部门相关预案。
《嘉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嘉鱼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解释工作。
附件:1.嘉鱼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照表
2.嘉鱼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表
3.嘉鱼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嘉鱼县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参照表
5.嘉鱼县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