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嘉市监听告〔2020〕29号

索引号 : 01105619X/2020-1913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工商 发文单位: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嘉市监听告〔2020〕2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09 15:50:34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听告202029

咸宁鹏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201013日,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要求,对长期未经营企业进行清理,发现你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涉嫌违法。经查实,你公司自办理营业执照以来,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万志龙、李钢联系电话:1890724756919172980182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1021

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 xndy01.jpg
  • |
  • |
  • xngb0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