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嘉鱼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17-130789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嘉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嘉鱼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嘉政发〔201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现将《嘉鱼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鱼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嘉鱼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加快实施我县“建设湖北经济强县,打造生态临港新城”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湖北经济强县,打造生态临港新城”发展战略,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以长江(嘉鱼段)、斧头湖、西凉湖、蜜泉湖、大岩湖、三湖连江水库保护与治理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长江临港新城提供水环境质量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良好水体比例保持稳定,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逐步有所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良好。到本世纪中叶,全县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咸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确定的嘉鱼县地表水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不出现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联合组织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依法全部取缔。(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各镇政府参与)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县环保局、县经信局联合制定造纸、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排放实行减量置换;县发改局督促“双有”、“双超”企业和涉磷、涉氮等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化工、农药、表面处理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鼓励其他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县经信局牵头督促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3.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长江(嘉鱼段)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大力整治河道采砂和洗选矿行业,2017年底,全面取缔沿河非法洗选矿和河道无证采砂行为,沿河洗选矿,必须配有足够的污水处理装置,并做到废水“零排放”。(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4.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集聚区内所有企业需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清查,列出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2017年底前,现有和新建市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求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对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嘉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管委会参与)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6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方案; 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一级A排放标准。2017年以后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设置脱氮除磷工艺环节,并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到2020年,城区和潘家湾镇、陆溪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潘家湾镇、陆溪镇(国家级重点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县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35%,潘家湾镇、陆溪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县住建局、嘉清水务、潘家湾镇政府、陆溪镇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6.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开展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保证已建城区污水提升站平衡运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年底前,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规划执法局、各镇政府参与)
7.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乱排乱倒违法行为,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嘉清水务)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住建局、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县环保局、相关镇政府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8.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适养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行干湿分流、清污分流、粪便实行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进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县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县畜牧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镇政府参与)
9.防治水产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分布与养殖面积,有序完成斧头湖、西凉湖等重点湖泊围网围栏养殖拆围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围网围栏养殖的拆除工作。针对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特别是对湖泊水质影响较大的垸塘,加强退垸还湖工作。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达不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禁止投肥养殖行动。建立水产养殖水体重金属和抗生素污染监管体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清水养殖、稻田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建设一批清洁水产养殖基地。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县水产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镇政府参与)
10.控制种植业污染。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减少化肥投入,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减污。到2020年,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县农业局牵头,各镇政府参与)
1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50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环保局牵头,县环委会员成员单位、各镇政府等参与)
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不同镇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因地制宜推行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边远村庄垃圾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充分利用现有镇垃圾中转站,深入推进全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健全收运管理和运行体系,到2020年,全县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20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县规划执法局、县住建局牵头,各镇政府参与)
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县水务局牵头,各镇政府参与)
(四)加强湖泊港口污染控制
12.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全县现有的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以嘉鱼港为重点,建立海事、港航、环保、住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水域航行。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参与)
13.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前,全县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规划执法局参与)
二、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五)优化空间布局
14.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产业布局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生态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蓝线为依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县经济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长江干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参与)
15.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并对上述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六)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6.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执法局参与)
17.严格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河道控制线,河堤线及相应的保护范围线,并落实到法定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中,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执法局、县水务局负责)
(七)调整产业结构
18.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对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生产线,由各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主管部门纳入县政府淘汰目标任务并分年度实施。(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各镇政府参与)
19.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环境成本,明确我县环境准入条件,限制引入高污染化工类企业。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要采取措施削减水污染物。到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八)推进循环发展
20.促进再生水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县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规划执法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三、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保障饮用水安全
21.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根据嘉鱼县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我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方案。2020年底前,依法划定辖区内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各镇政府等参与)
22.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督。县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按日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我县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分别负责)
2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公安局、各镇政府等参与)
24.完善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5年完善三湖连江水库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工作,保证具备安全供水能力。(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参与)
25.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做好辖区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物价局、各镇政府等参与)
(十)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26.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分区管理控制。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强化水环境应急管理,对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实现预案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27.建立联防联控综合协调机制。县政府统筹协调环保、水务、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28.加强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水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参与)
(十一)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
29.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定期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县商务局、县安监局牵头)
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县水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
(十二)切实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30.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通过组织排查,全面掌握全县城市黑臭水体状况。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6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按要求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按照实施“四清”(清垃圾、清淤泥、清杂物、清拆违建)治理,实现“四无”(无垃圾、无淤泥、无集中漂浮物、无违建)目标的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县城乡河渠沿线水域环境卫生治理。在河道拦河水闸、拦水坝、涉河桥梁等处集中打捞水体杂物和水面漂浮物。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牵头,县规划执法局、各镇政府等参与)
(十三)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31.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严格湿地保护监管。严禁非法侵占湿地,严格限制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开发利用活动。合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天然植被恢复和滨河(湖)生态建设等工程,恢复湿地功能。加强珍湖湿地的保护,继续创建珍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2.保护珍稀动植物。重点加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保护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长江干流四大家鱼产卵场的保护,重点恢复和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在长江干流,开展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等重要经济水生动植物苗种的增殖放流。(县水产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十四)严控用水总量
33.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城镇节水规划,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合理制定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34.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卤水的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五)提高用水效率
35.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县水务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等参与)
36.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加强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县水务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等参与)
37.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质监局等参与)
38.发展农业节水。重点实施提高农田灌溉基础设施水平、改进耕作和排灌方式、保水保墒等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制度和栽培技术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节水型转变,农田用水从高耗低效型向节水高效型转变。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以农产品生产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节水,积极建设现代化灌排渠系。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十六)科学保护水资源
39.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40.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各镇政府参与)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七)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41.制定实施不达标控制单元整治方案。逐一排查县内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筛选控制单元。以未达标断面为整治重点,督导相关镇制定本辖区的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各镇政府、相关水体主管部门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水产局、县畜牧局等参与)
(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2.扎实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严格实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前置管理制度,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必须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通过削存量,控增量,达到县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全面完成年度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等参与)
(十九)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43.重点加强沿江环境风险防控。定期对沿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确定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44.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时限要求依法完成全县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县环保局负责)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45.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将实行差别水价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参与)
46.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县物价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47.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4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用于水环境保护的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
49.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通过宣传、推广、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保“领跑者”示范。(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50.推行绿色信贷。加强金融机构、环保等部门协作联动,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17年底前建立嘉鱼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县人民银行、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机制
51.建立健全部门共管机制。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其它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环境执法共同监管联动机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工作。健全环境预警应急管理体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形成经常性监管机制。(县政府牵头,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单位参与)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52.加强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负责)
53.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行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等参与)
54.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县环保局牵头,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等参与)
55.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由县政府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制定